来源:法雨念声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1日
王先生与郭女士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儿媳账户内各转账170万元、20万元,后李女士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要求两人返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70万元。
李女士称,2018年郭女士因计划摇号买车向其借款20万元,2021年王先生与郭女士又因购房向其借款170万元。王先生认可全部诉求,但郭女士辩称20万元是生子奖励,170万元是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向郭女士转账20万元仅有转账凭证,李女士应就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关系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故该20万元不予支持。关于170万元,李女士已提交欠条及相关转账凭证,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郭女士辩称系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170万元属于借款,判决返还。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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