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5阅读1分40秒

来源:虞伟华的刑法实务课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4日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强调"以个人名义"和"为谋取个人利益",给办案带来困难,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要求。

立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表现形式。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该种行为的关键是"以个人名义",是指打着个人的旗号,在出借款条上签个人名字而无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无需再看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即可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决定"既包括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单位之间的拆借,一般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自己未谋取个人利益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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