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领城达(2023年1月30日)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观点汇编:
1.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外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以及能否排除标的物质量以外的原因。(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74号)
2. 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意见,对方未举示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可依据该审计意见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3. 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
4.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不应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应结合守约方应获可得利润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41号)
5. 土地出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土地另行出让其他主体,另行出让价款与原出让价款的差额为原出让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利益范畴。(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0号)
6. 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成就,但守约方长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不予支持。(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77号)
7. 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确定是否可以获得可得利益时,应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985号)
8.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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