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屋过户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3阅读1分17秒

来源:最高案例指南(2023年1月30日)

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

该观点不对。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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