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
来源:虞伟华的刑法实务课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4日 18:59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同年7月,《人民检察》第7期刊发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撰写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一文。以下是该文第二部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
div:nth-child(1) > p:nth-child(3)">1.立法解释的背景
div:nth-child(1) > p:nth-child(5)">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iv:nth-child(1) > p:nth-child(6)">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9月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或者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iv:nth-child(1) > p:nth-child(8)">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1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报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还必须"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必须"以个人名义",而且还要"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超越了其司法解释权限,给实际办案带来极大的困难。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0)">鉴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认识不一致,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专门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2)">2.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4)">在起草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法律专家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6)">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单位使用的,不管挪用人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也不管单位的性质是私有还是公有,都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iv:nth-child(1) > p:nth-child(18)">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公款挪用给单位使用的,不管单位的性质是私有还是公有,不管是否以个人名义,都应当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iv:nth-child(1) > p:nth-child(20)">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将公款挪用给单位使用的,不管是否以个人名义,也不论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不论用款单位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企业等单位,都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iv:nth-child(1) > p:nth-child(22)">第四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应当解决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div:nth-child(1) > p:nth-child(24)">立法机关经研究后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公款私用。立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iv:nth-child(1) > p:nth-child(26)">(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div:nth-child(1) > p:nth-child(28)">(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div:nth-child(1) > p:nth-child(30)">有的人认为,"以个人名义",必须是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才能认定。
div:nth-child(1) > p:nth-child(32)">(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iv:nth-child(1) > p:nth-child(34)">在起草立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应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div:nth-child(1) > p:nth-child(36)">应当指出的是,单位之间的拆借,一般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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