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观点汇编|建领法讯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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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领城达 | 2023年1月30日 11:00

来源:小甘读判例、上海审判研究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观点汇编

1、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外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以及能否排除标的物质量以外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发电机组采购合同》1.12约定,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新誉公司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故此,质保期内因发电机组质量问题产生的发电量损失,属于案涉买卖合同中里程公司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不超过里程公司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予支持。

风力发电机组的发电量受发电机组性能配置、限电指标、产能设置、维护措施是否得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里程公司主张质保期外的电量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应举证证明该电量损失系因新誉公司生产的叶片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以及能否排除叶片质量以外的原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难以认定质保期外因叶片质量问题导致的发电量损失。

索引: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74号。

2、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意见,另一方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依据该审计意见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丰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宝利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宝利公司停产期间的损失,是国丰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关于《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问题,本案中,《审计报告》系宝利公司于诉讼前单方委托作出,但国丰公司并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在原一审中明确提出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相关情形,原审判决将《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

索引:唐山市丰南区燊升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3、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

4、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不应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应结合守约方应获可得利润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5、土地出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土地另行出让其他主体,另行出让价款与原出让价款的差额为原出让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利益范畴。

6、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成就,但守约方长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不予支持。

7、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确定是否可以获得可得利益时,应当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能否履行持不确定的态度,一方主张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8、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通过无效合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9、因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不明确,对于继续履行合同后,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必然盈利,存在不确定性的,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不予支持。

10、在具体案件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综合考量不可预见的损失、不当扩大的损失、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双方的过失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1、因案涉经营项目违反国家政策,经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本身为不可得的利润,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12、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且亦无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可得利益损失已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法院对此无法予以支持。

13、主张对方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其应举证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14、在判断违约方能否或应否预见损害时,并不以违约方所声明的主观预见状态为确定标准,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方的经验,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或行业的一般观念来衡量。

15、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属于具体损害程度的裁量问题,在裁量结果没有明显失当的情形下,第二审法院不应再次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推翻原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

16、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17、当事人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18、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19、当事人诉请预期可得利益赔偿数额,应在其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时便应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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