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民商事裁判规则
来源:云亭商业秘密战略与判例
发布时间:2023年1月9日 12:13
p:nth-child(6)">承诺文件无法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h3:nth-child(8)">👉作者:李舒 唐青林 王尘山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p:nth-child(10)">阅读提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与民法典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存在重大差异,而在实践中又饱受争议。
p:nth-child(12)">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不仅对债务承担本身的稳定性影响很大,而且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较之连带责任保证要加重许多。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为债务加入的情况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将一切约定不明的债务承担方式推定为保证,为我国担保制度带来了巨大变化。
p:nth-child(14)">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用将近三千字的篇幅,鞭辟入里地分析了连带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关系,与民法典时代的裁判观点与思路相符。
p:nth-child(18)">从增信承诺文件的文义、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角度综合分析,不能确定承诺人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p:nth-child(22)">一、2008年2月4日,新佰益公司意从中华汇公司手中收购MB公司100%的股权,遂与中华汇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在股权交割之前,中华汇公司向MB公司提供了本金11199990美元的股东贷款。
p:nth-child(24)">二、2011年8月26日,为解决股东贷款的偿还事项,新佰益公司、中华汇公司、中天实业公司、MB公司等签订《五方协议》。
p:nth-child(26)">三、《五方协议》第2.2.3条约定:"中天宏业公司应当对MB公司向中华汇公司偿还第一笔股东贷款中的11199990美元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五方协议》第4.2条又约定:"若截至2012年2月11日,股东贷款中有任何应付未付余额尚未被偿付,新佰益公司、MB公司和中天宏业公司应当就该等余额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p:nth-child(28)">四、MB公司到期未清偿股东贷款,中华汇公司遂于香港高等法院单独起诉MB公司要求其还款。2012年3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MB公司向中华汇公司支付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MB公司未履行该判决。
p:nth-child(30)">五、2016年5月30日,中华汇公司将中天宏业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天宏业公司加入案涉债务为由,要求中天宏业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天宏业公司为案涉债务保证人,并非加入债务,因保证期间已过,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p:nth-child(32)">六、中华汇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中华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p:nth-child(36)">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天宏业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p:nth-child(38)">首先,从相关法律适用方面分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而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的仅是从债务义务,与主债务内容不一定完全一致。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不仅对债务承担本身的稳定性影响很大,而且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较之连带责任保证要加重许多。因此,除非第三人明确其承担债务的方式是债务加入,否则应当认定为保证。
p:nth-child(40)">其次,从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分析。《五方协议》第2.2.3条明确约定,中天宏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五方协议》第4.2条将中天宏业公司、MB公司、新佰益公司对案涉债务的清偿一并表述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同2.2.3条已经对债务承担方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故不能仅依据4.2条认定为中天宏业公司作出了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p:nth-child(42)">再次,从当事人履约行为分析。《五方协议》签订后,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华汇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对还款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还款协议的拟定稿(未实际签署)中,明确载明中天宏业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中华汇公司亦未在任何文件中涉及对中天宏业公司债务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约定。
p:nth-child(44)">最后,从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分析。中华汇公司主张中天宏业公司从中华汇公司的借款中获取巨额收益,据此佐证中天宏业公司具有加入债务的原因。中华汇公司出借的股东借款中,确有部分为中天宏业公司实际使用;但是,MB公司是中天宏业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中华汇公司是交易安排的实际受益人,而非中天宏业公司。
p:nth-child(46)">综上所述,中华汇公司未能证明中天宏业公司曾作出"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中天宏业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section:nth-child(50)">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section:nth-child(52)">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未来发生本案类似败诉,云亭律师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section:nth-child(54)">1.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
section:nth-child(56)">2. 无论增信承诺文件名称为何,均应当首先通过文义判断其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section:nth-child(58)">3. 在根据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
p:nth-child(60)">(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p:nth-child(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blockquote:nth-child(65)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1)">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blockquote:nth-child(65)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3)">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blockquote:nth-child(65)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5)">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nth-child(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blockquote:nth-child(67)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1)">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blockquote:nth-child(67)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2)">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blockquote:nth-child(67) > section > section > p:nth-child(3)">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p:nth-child(71)">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天宏业公司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应当承担"债务加入"的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
p:nth-child(73)">(一)从相关法律适用方面分析
p:nth-child(75)">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针对内容完全一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且其作为债务偿还共同主体的地位同等。因此,债务加入中的"连带责任"没有主从责任之分,而保证责任与之截然不同。
p:nth-child(77)">(二)从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分析
p:nth-child(79)">本案《五方协议》第二条"第一笔股东贷款的偿还",专门是就涉案股东贷款的具体偿还及担保方式进行约定的条款。
p:nth-child(81)">(三)从合同签订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分析
p:nth-child(83)">在《五方协议》签订之后,中天宏业公司与瑞安建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一、背景"中,明确载明中天宏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p:nth-child(85)">(四)从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分析
p:nth-child(87)">瑞安中华汇公司主张山风公司和中天宏业公司从第一笔股东贷款中获取了巨额利益,这也是中天宏业公司在《五方协议》中承诺作为"债务加入"方承担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原因等。
p:nth-child(89)">综上,原审法院结合相关法律适用、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天宏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性质应为连带保证责任。
p:nth-child(93)">瑞安中华汇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78号】
p:nth-child(97)">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发现,在《民法典》适用之前,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进行混淆的现象普遍存在。
p:nth-child(99)">裁判规则一:承诺文件有共同承担债务意思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p:nth-child(101)">案例一:庄金霖、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号】
p:nth-child(103)">本案各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庄金霖、詹敏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p:nth-child(112)">……
p:nth-child(114)">综上所述,庄金霖、詹敏关于《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p:nth-child(116)">裁判规则二:承诺文件约定债权人无需先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且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的,应当视为债务加入。
p:nth-child(118)">案例二:张刚良、张成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p:nth-child(120)">张成双加入债务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张刚良债权的实现,但《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张成双与午时阳光公司之间亦不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并存式债务承担中共同债务人的关系。
p:nth-child(122)">裁判规则三:增信承诺文件中,承诺人仅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p:nth-child(124)">案例三:上海勋源海运有限公司、烟台利丰石油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45号】
p:nth-child(126)">本案所涉《供油凭证》所备注的内容为:"此单上加盖船章的受油船,视为同意为本次加油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p:nth-child(130)">案例四:江苏金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95号】
p:nth-child(134)">案例五:陈彪、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06号】
p:nth-child(138)">裁判规则四: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
p:nth-child(140)">案例六: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毛小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63号】
p:nth-child(142)">商联公司与港都公司、毛小敏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
p:nth-child(144)">裁判规则五:第三人的承诺或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特征的,应当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最高法院: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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