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19个裁判观点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6阅读8分57秒

来源:山东高法 | 2023年1月31日 11:09

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对应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执笔人:吴晓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42-145页

 

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执笔人:韩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第109-113页

 

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相关直接起诉。

执笔人:肖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40-144页

 

5.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96-202页

 

6.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执笔人:关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23-129页

 

7.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再审申请且未超过两年的再审申请期间的,应当一并审理。

执笔人:姜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1-147页

 

8.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第136-141页

 

9.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笔人:王友详、钟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14-118页

 

10.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执笔人:王友祥、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97-99页

 

11.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25-128页

 

12.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13.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58-166页

 

1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

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84-190页

 

15.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49-153页

 

1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8-163页

 

17.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18.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19.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第158-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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