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怎么计算?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2分7秒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 | 2023年1月1日 10:00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最高院判例】

1.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181号:判决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付货款的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311号: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就超过60日未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情况约定,因购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对于超过60日未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1592号:人民法院在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范围时,是以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来计算,而不是必须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法院可以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损失范围。

 

4.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80号:判决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