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伟大的女性法学学者与她的《德国刑法总论》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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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大元照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作者: 燕大元照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18:22

发布地点: 北京

英格博格·普珀,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荣休教授。1941年1月11日出生于波兰小镇罗茨。1965年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在威尔海姆·加拉斯的指导下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伪造技术记录罪》。1977年在卡尔·拉克纳的指导下完成教授资格论文《想象竞合与个别犯罪》,同年获得波恩大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教席,2006年于波恩大学荣休。

在自传中,普珀教授最为看重两本专著:一本是《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该书已于2011年由台北大学法学院蔡圣伟教授译成中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另一本则是本书《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

与市面上已有的德国刑法教科书相比,本书在写作体例上颇具特色。一方面,本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阐释都围绕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有影响的判例展开。另一方面,本书同时也是一本指导案例分析的学生用书,尤其是作为德国国家司法考试的辅导用书。

一、关于普珀的结果归属体系的补充说明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理论是普珀教授的研究重点。普珀教授的观点与已经介绍到国内的主流结果归属理论之间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因果关系在客观的结果归属理论中的体系地位;其二,故意与过失的逻辑位阶关系。

(一)被误读的刑法规范主义

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许玉秀的《当代刑法思潮》中刑法学的基本立场之争,被归为存在论与规范论之争。普珀教授在自传的最后这样写道:"当代刑法学的根基是正确的,法学概念并非先天地存在于自然之中,法律人必须自己提出概念定义并进行正当性论证……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概念都是规范的。"

(二)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在罗克辛的客观归属体系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被明确地区分为两个阶段。但在普珀的结果归属体系中,因果关系不再是客观归属之前的预处理,而是贯穿整个结果归属体系的轴线与基础。

1. 反对条件公式的反事实判断方法,重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普珀承袭了恩吉施的合法则条件理论,猛烈抨击了条件公式的反事实判断方法。她提出了最小充分条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即INUS条件理论,并用这一理论解释了集体表决中的因果关系难题。

2. 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理解"实现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为了恢复实现法所不允许风险的事实基础,普珀采纳了德国联邦法院的术语,将"义务违反关联"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结果归属标准称为"义务违反的因果关系"。

3. 在因果解释中引入盖然性法则与规范法则

作为合法则条件理论的主张者,普珀认为在刑法上因果解释的依据不应局限于决定论领域的必然因果规律。

二、普珀在刑法教义学理论上的其他创见

(一)错误论与故意的认识对象

普珀在故意领域的理论创见也体现在错误论上。她发展了由德国帝国法院的反面推论,证明了严格责任理论与主观正当化要素理论之间在逻辑上不可兼容。

(二)犯罪参与体系

在犯罪参与体系上,普珀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非实行阶段的行为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观点;另一方面对教唆犯提出了严格的成立要求,主张不法协议理论。

(三)竞合论

普珀认为,发生竞合的不是抽象的构成要件,而是具体的构成要件实现。竞合是一个介于构成要件论与量刑论之间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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