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二中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出版发行,上海二中院3件案例入选。今起,本栏目将陆续刊登相关案例。
转发刑事判决书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认定——赵某诉曹某人格权纠纷案 (2021)沪02民终574号
案情
赵某、曹某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二人同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2020年6月,曹某在上述微信群中转帖了赵某此前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
赵某认为,曹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给他的名誉带来极大的损害。于是,赵某将曹某诉至法院。曹某辩称,他所转发的刑事判决书是全网公开信息,且并未故意传播,不存在侵犯赵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
一、曹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曹某在微信群中转发的关于赵某的刑事判决书与实际判决书内容一致,且曹某在微信群中的言语尚在客观陈述范围内,因此曹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赵某名誉权的行为。
二、曹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曹某转发的关于赵某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合法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已不具有私密性,故而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非典型信息处理者,指的是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对于非典型信息处理者的规制应当通过传统的人格权保护规则。
一、转发刑事判决书与人格权保护
社会对受过刑事处罚者的接纳也是其能回归社会的重要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应当对转发刑事判决书的行为予以规制,他人虽然可以自由查询犯罪人的信息,但法律应当对其转发、散播行为加以限制。
二、名誉权及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保护之否定
刑事判决书已经为法院依法公开,个人犯罪记录的私密性已不存在。转发他人刑事判决书尚不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就本案的行为而言,曹某转发的内容与实际判决书内容一致,且言语尚在客观陈述范围内,不应认定为侵犯赵某名誉权的行为。
三、非典型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之证成
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非典型信息处理者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处理该信息侵害自然人重大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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