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裁衡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 22:42
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税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金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与之相关的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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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迈特公司与案外人珠海万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争议,2016年11月,司迈特公司以珠海万通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珠海万通公司向司迈特公司支付货款105700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剩余货款1057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7年10月份执行到司迈特公司账户。就该交易,司迈特公司共计收到货款总计416670.83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356128.91元。
后经检举,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听证,查明违法事实为司迈特公司销售货物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申报金额共计356128.91元,最终作出决定,要求司迈特公司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司迈特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税务方面法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司迈特公司于2013年与珠海万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司迈特公司将珠海万通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时,司迈特公司因此次交易而获取的销售收入金额已经明确,即司迈特公司取得了索取货款的凭证,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同时,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司迈特公司具有延期申报及缴纳税款等法定情形,税务机关据此认定司迈特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实际收入依法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行为并作出少缴税款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案例:南京市中级法院(2020)苏01行终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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