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棋牌室,按50/位收取台费如何定性?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3阅读1分31秒

来源:公众号:要案备忘录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0:46

【入库编号 2024-18-1-286-001】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无证经营 棋牌室 收取台费 服务费 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尉某平、贾某珍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某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棋牌室,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和用具,并按50元/位的标准收取台费作为服务费。该棋牌室经营期间,未发生赌博行为,尉某平、贾某珍也未从打牌人员的输赢中抽头渔利。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尉某平、贾某珍虽无证经营棋牌室,但仅收取固定的服务费,并未从参赌人员的输赢中抽头渔利,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无证经营棋牌室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抽头渔利"的行为,仅提供场所和用具并收取固定服务费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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