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最高裁判实务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1:40
编者按:本文整理了全国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核心裁判条文。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
1. 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家事代理原则: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分配: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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