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24版)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1分28秒

来源:公众号:法盏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日 17:30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不断探索和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的积极性,激发创业活力,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虚高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以及五年最长认缴期限,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

北京二中院结合审判实践,就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以下审理指引: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债务到期后经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

二、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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