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日 15:15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被告人曹某洋的邻居王某申找到曹某洋及其家人,与曹某洋商定,用曹某洋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王某申的亲戚张某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曹某洋200元的"好处费"。办理好银行卡后,张某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密码。2012年2月1日,曹某洋不愿意将其母亲杨某梅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张某使用,遂与杨某梅等人到招商银行淄博分行将以杨某梅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曹某洋在此过程中从该卡内取走资金。
【争议焦点】出借银行卡期间,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出借后,卡内资金实际由使用人张某控制。曹某洋通过挂失方式将卡内资金取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