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3月28日 16:41
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
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有时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主、次诉讼请求。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备位诉请)。
备位诉请或称预备性诉请、补充性诉请,虽然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没有对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在防治程序空转的视阈下,备位诉请的有效提出与及时处理有助于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因此,有必要一起了解下备位诉请的具体适用场景与规则。
我们一起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以赵某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并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甲公司前置的调岗程序已不符合法律规定,遑论后置的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故主张甲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赵某提出,甲公司态度强硬,分文未付任何补偿。
案例二,钱某主张乙拍行未按约宣传与拍卖其移交的名家字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拍品。审理中,乙拍行已人去楼空,未出庭应诉。钱某非常担忧字画目前下落,觉得即便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无法找到原物,整个诉讼和执行岂不白忙一场?
案例三,孙某委托李某代持其在丙公司的股权,后双方心生嫌隙,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是,因代持的系上市公司股权,孙某听闻监管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要求或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担忧代持协议可能被确认无效。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备位诉请的提起通常基于三方面原因:
所以,简而言之,备位诉请要解决的是原告为了预防诉讼因无理由而遭受败诉后果或者因执行不能而产生不利后果,通过同时提出理论上完全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的诉讼标的,准备在第一位的诉讼标的(主位之诉)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备位之诉)进行判决。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能够以及如何在主位诉请的同时提出备位诉请作出明确规定。但仅就备位诉请来看,其具有次序性特征,是否会触发对其的审理取决于对主位诉请的判断,故其处于不确定状态。
正如邹碧华法官在其著作《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指出的:预备合并之诉既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为同一事实而反复起诉,又可以让被告看到自己不履行合同还会面临什么后果,实际上有利于促使被告履行合同。此外,由于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主文和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主文都在判决里面,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得到兼顾。
备位诉请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实务中却不乏操作误区,故应更加准确理解其制度内涵及适用方法,以免权利主张受阻。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