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刑事法律圈、发布时间:2024年4月16日
最高法:到案、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然而,这些情况说明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由侦查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属于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情况说明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更不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仅仅是侦查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的一种说明性材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情况说明并不在上述法定证据种类之列。
实践中,情况说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往往省略关键细节;二是出具程序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无法进行有效质证,控辩双方难以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宜将情况说明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到案经过等事实,应当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如果侦查人员确实无法出庭作证的,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裁判观点对于规范侦查行为、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善于识别和质疑情况说明的证据资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