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好文速递//离婚协议违约金的理论澄清与司法认定、发布时间:2024-05-14
发布时间: 2024年5月14日 20:30
【编者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今日肖峰博士为您带来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田韶华教授的文章,供您参考!
【内容摘要】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所具有的身份属性决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离婚协议违约金虽然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但惩罚性更为突出。其所保护的利益并非仅为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离婚后和平、良好亲子关系的维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等非财产利益。
随着契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违约金条款不再是财产合同的"专利",其同样频频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并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离婚协议时成为守约方向该方主张违约金责任的依据,而相应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民法典》对此问题未设明文,对此类条款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支持,学界及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且稳定的见解。
离婚协议违约金虽然表现为金钱给付,但具有较为强烈的身份属性,以财产合同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离婚协议违约金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首先,在离婚协议违约金的性质方面,离婚协议违约金与财产合同中的违约金一样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但其惩罚性更为突出。其次,在离婚协议违约金的效力方面,离婚协议违约金作为预先安排违约救济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离婚后的秩序,与协议离婚制度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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