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向人借钱,儿子做保证人,是不是签字作保,就要父债子偿?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2阅读2分13秒

有了保证人,债就不怕跑?保证方式分两种,责任承担大不同,债权人要分清楚,别让好心变糟心。

2020年9月,老刘为周转资金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

老刘迟迟未能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老刘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明确保证方式是关键
经查明,虽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且李女士与小刘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定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大有不同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余杭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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