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虚假承诺型受贿案件的刑法定性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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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月5日第06版 作者:王刚(南京审计大学)

案情:张某,A区某派出所副所长。2018年1月初,张某在朋友饭局上与某运输公司总裁李某相识。席间,李某得知张某曾在A区交巡警支队担任副支队长,询问张某是否认识A区交巡警支队现任支队长王某。张某谎称和王某相熟,李某遂提出希望张某找王某帮忙处理公司货车年审问题,张某应允。几天后,李某到张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张某。事后,张某将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告知李某事情未办成,3万元暂时无法归还,李某遂向A区监察委员会举报。

分歧:对于本案中张某虚假承诺斡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虚构可以斡旋的事实,使得被害人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涉案财物3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向请托人李某承诺斡旋请托事宜,且张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实现斡旋的现实可能性,其承诺内容虽为虚假,但不影响斡旋受贿犯罪的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之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虚假承诺型受贿案件包括具有职务身份和不具有职务身份两种主体,主要涉及受贿罪、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界分。

一、受贿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特征及区别。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包括法益特征和主观特征:前者是指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是指具有权钱交易心理。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心理处分财物。招摇撞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欺诈。

二、虚假承诺型受贿案件的类型划分。受贿罪是身份犯,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标准,虚假承诺型受贿案件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受贿。

三、虚假承诺型受贿案件的定性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职权,具备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可能,收受贿赂与虚假承诺之间具有对价性,实质上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般应成立受贿罪。

综上所述,张某作为A区某派出所副所长,具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具备为李某斡旋并谋取利益的职权,其虚假承诺实质上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其收受之贿赂具有对价性,因而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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