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会议指出,要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扩大制度覆盖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很多人可能觉得,公积金条例修改跟自己关系不大。毕竟说到公积金,大家第一反应是“买房能用”。但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消息不轻松。因为公积金这个东西,表面上是“福利”,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它没有时效限制。这次修改,虽然没直接动这块“硬骨头”,但释放的信号值得深思。
先说结论:这次修改的核心思路,是让公积金更“好用”、更“管用”,让更多人能进来、更多人能用上。国常会定了四个方向,我逐一拆解。
第一,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提取范围从6种扩到了9种。现行条例规定了6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修改后新增了3种: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物业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最后这条是兜底条款,别小看它。以前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租房这些“大头”,现在连装修、物业费都能提了。说白了,公积金从一个“买房专用账户”,正在变成一个“全生命周期住房消费账户”。
第二,扩大制度覆盖面。修改后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原条例规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条例规定执行。这不是小事。全国灵活就业人员有2.1亿人,占就业人口的近三成。以前这帮人跟公积金基本无缘,现在门开了。当然,“自愿”两个字很关键——单位不用强制缴存,但这些人自己可以选择缴。
第三,优化资金管理机制。修改后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管。更关键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明确其未依照条例规定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翻译成人话:以前公积金中心对你单位不缴公积金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再不督促,中心自己也要担责。这一条,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执法只会越来越严。
第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修改后将贷款审批时限从15天缩短为10天,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健全异地协同机制,推动互认互贷。你在A城市缴的公积金,到B城市买房贷款更方便了。以前跨城市用公积金,手续繁琐得让人想放弃。
说完修改,咱们回过头来,把公积金制度几个最容易搞混的重点捋一捋。这些点,不管你是HR还是劳动者,都得门儿清。
(一)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是“福利”
很多单位至今还觉得,公积金是“福利”,效益好就交,效益不好就不交。这是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白纸黑字: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条更直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应当”两个字,在法律语境里就是“必须”。这不是单位可以选择给或不给的福利,而是法定义务。
(二)缴存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奖金绩效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关键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什么叫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基本工资,不是你的底薪,更不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你在上一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除以12,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全算进去。
举个例子。小李月薪基本工资5000,但加上绩效和年终奖摊到每月,实际月均收入12000。公司按5000给他交公积金,这就是典型的“压基数”。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查,按12000的基数补缴,连本带利,单位得掏不少。
(三)缴存比例5%-12%,单位选了就不能随便改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在这个区间内自主选择,但一旦确定,就得统一执行,不能同一个部门、同一种岗位,给张三交12%、给李四交5%。
(四)公积金纠纷不走劳动仲裁,走行政投诉
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公积金缴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你不能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怎么维权?两条路:一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拨打12329热线举报。
重点来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的责令缴存决定,是行政行为。单位不服可以打行政诉讼,但打的是“民告官”,不是“民告民”。
雷区一:离职后投诉公积金,没有时效限制
这可能是用人单位最头疼的问题。员工在职的时候,乖乖签字,按公司说的基数交公积金。离职了,转头就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按实际工资补缴,一追就是好几年。单位急了:都离职了还能追?有没有时效?
法院的回答很干脆:没有。
很多典型案例,比如:职工2022年4月去投诉,要求追缴2010年5月到2022年2月的公积金。单位抗辩说:诉讼时效3年,早就过了。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求。理由是:公积金追缴不是劳动争议,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民事纠纷,不适用《民法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也没有规定追缴时效。
翻译成人话就是:只要单位少缴了,不管过多少年,职工都可以投诉,公积金中心都可以追。
青岛公积金中心在一份政协提案答复里也明确说了:《条例》未对职工申请追缴规定投诉时效,也没有追缴年限限制。他们还多次向住建部建议设置时效,但至今没被采纳。这对用人单位意味着什么?你今天省下的那点公积金,可能是十年后的一颗“定时炸弹”。
而这次修改,明确公积金中心不督促单位履职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公积金中心不追,自己也要被问责。那他们会怎么做?当然是加紧追。“定时炸弹”的引信,又被拧紧了一扣。
雷区二:“压基数”“降比例”“试用期不交”,套路全曝光
公积金不足额,单位最常玩的三个花样:
花样一:“压基数”。只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交,不算奖金、绩效、补贴。北京2026年截至5月就发了1414份责令补缴通知书,相当一部分都是“压基数”。有个案例:李金金入职时月薪基本工资6500,实际月均收入12000。公司按6500交公积金,5年下来少缴了7万多。离职后她拿着工资流水、个税明细去投诉,不到一个月全部追回。
花样二:“降比例”。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者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员工交不同比例。这也不行,缴存比例一旦确定必须统一执行。
花样三:“试用期不交”。等转正了才开始交。但《条例》第十五条说得很清楚: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试用期也是在职期间,必须交。
雷区三:公积金和社保基数,是两码事
很多HR搞不清楚公积金和社保的关系,觉得“社保都交了,公积金差不多就行了”。首先,两者是独立的法定义务,互不替代。其次,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社保的缴费基数也是工资,但两者在实操中的申报口径可能不同。
有一种常见操作:单位把社保和公积金都按最低基数交,俗称“双降”。劳动者在职时为了多拿点到手工资,还主动配合签协议同意按最低基数交。这种协议有效吗?无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公积金同理。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劳动者就算签了字,事后照样可以投诉要求补缴,单位还得乖乖补。
还有个细节:有些公积金中心在追缴时,会直接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参考依据。有单位不服,认为公积金基数应该按实际工资算,不能用社保基数。但从判例看,法院倾向于支持公积金中心的做法。因为在“压基数”的情况下,单位的实际工资数据往往不完整或不真实,公积金中心用社保基数、个税清单、银行流水等材料来核定缴存基数,具有合理性。
雷区四:公积金不足额,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关心。答案是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注意,这里说的是“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单位没交公积金或不足额交公积金,你不能以此为由离职并要经济补偿金。但——你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投诉追缴。而且没有时效限制。
聪明的劳动者和律师会怎么操作?两条腿走路:第一步,如果单位同时存在社保不足额的情况,先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投诉,单位仍不足额则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金。第二步,再拿工资流水、个税明细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追缴公积金差额。这两件事,一个是劳动争议(走仲裁),一个是行政投诉(走公积金中心),互不冲突。
说回国常会审议通过的这个修改决定。新办法的核心方向是“扩围提速”——让更多人能缴、更多场景能用、跨地区更方便。这对劳动者是好事。但对用人单位来说,信号不太妙。
公积金制度在扩大覆盖面、提升使用便利度的同时,其作为法定义务的刚性没有丝毫松动。追缴无时效限制的规则,在修改决定中也没有改变。青岛公积金中心都说了,他们多次建议设置时效,但立法层面没有采纳。
更关键的是,这次修改明确了一个新东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不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缴存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看似不起眼,实则杀伤力巨大。以前公积金中心可能“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不行了——不追,自己也要被追责。那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动力从哪来?从问责压力来。
这意味着什么?公积金的“隐形炸弹”属性,只增不减。以前单位最多担心正式员工投诉,以后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了,虽然他们是“自愿”参加,但一旦缴存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加上异地互认互贷、数字化建设,信息越来越透明,劳动者查自己公积金缴存情况越来越方便,发现问题也越来越容易。公积金中心也有了更强的执法动力。
最后说说我的看法。
公积金这个制度,从1999年立法到现在,一直有个尴尬:强制力很强,但执法力度一直跟不上。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交公积金,劳动者也习以为常。但最近几年,风向变了。
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离职后投诉公积金”几乎成了一种标准操作。北京的责令补缴通知书,一年就上千份。另一方面,公积金中心也在加强执法,各地都在推行“柔性执法”的同时,也在完善追缴机制。
这次国常会审议通过修改决定草案,虽然主要聚焦在“提取使用”和“扩大覆盖面”层面,但“明确公积金中心督促责任”这一条,实际上是在给执法加码。信号很明确:公积金制度要往更广、更深、更规范的方向走。
对用人单位来说,我的建议很直接:
第一,别再幻想公积金是“可选项”。它是法定义务,不交就是违法。国常会都审议通过了,你还指望这事会不了了之?
第二,别在基数上动歪脑筋。“压基数”省下的钱,早晚连本带利吐出来,还没有时效保护。
第三,如果确实经营困难,可以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走正规程序,别搞“私下协议”。
第四,学会在总成本里做文章。最后说一条真正实用的——与其想着怎么逃,不如想着怎么调。
很多用人单位有一个误区:觉得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是“一回事”,社保夯实了,公积金也跑不掉,总成本只会越来越高。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制度差异,很多人没注意到: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什么意思?社保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而单位替你缴的那部分公积金,不算你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多缴公积金,不会抬高社保基数。但单位发年终奖,会。
举个例子。小王月工资10000,年终奖60000。按常规操作,年终奖摊到每月5000,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就是15000。单位每月社保要多缴不少。
换个思路:单位把年终奖从60000降到30000,省下的30000拿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提到12%。小王的“工资”降了,社保基数跟着降了。但小王拿到手的总额没少多少,因为多缴的公积金进了他的个人账户,买房、租房、装修都能用。单位呢?社保成本降了,公积金多缴的部分也不计入社保基数,总成本反而可能更省。
这才是聪明的“降基数”——不是违法压基数,而是在总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把结构调一调,让钱花在刀刃上。社保在夯实,这个趋势不可逆。用人单位与其硬扛,不如主动调结构:把一部分工资性收入转化为公积金缴存,既合法合规,又能控制社保成本,还能让员工多一笔住房储备。一举三得。
当然,这需要跟员工说清楚。公积金虽然进了个人账户,但毕竟不能当现金花,有些员工会有抵触。所以“调结构”这事,得沟通到位,别搞成单方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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