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指导性裁判、发布时间:2024年5月29日 07:00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钟慧,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平。
再审申请人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乾顺公司再审请求以及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焦点为:一、滨江公司是否应对乾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一、关于滨江公司是否应对乾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一)乾顺公司已默认案涉土地作为公共绿地的属性,因而对滨江公司的行为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早在乾顺公司2008年拍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前,该土地性质已经规划调整为绿化用地。在乾顺公司竞拍案涉土地使用权时,估价报告中已就此予以载明,且土地估价亦已反映因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带来的影响,乾顺公司在参加竞拍前也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实地勘查。以上事实表明,乾顺公司在竞拍时已经知晓案涉土地作为公共绿地的现状。在此情况下,乾顺公司仍参加竞拍并在竞拍成功后支付拍卖价款,完成拍卖手续,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乾顺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案涉土地规划用途的接受,亦即乾顺公司已默认案涉土地作为公共绿地的属性,因此应当容忍公共部门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公共绿地建设的行为。
(二)滨江公司的行为未对乾顺公司造成损失。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行为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行为人限制、剥夺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能所造成的损失。但滨江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三)滨江公司对案涉土地实施的绿化提升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滨江公司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据此对案涉土地进行建设施工,不具有侵害乾顺公司权利的主观过错。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乾顺公司主张,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顺公司主张的广东高院(2017)粤执复281号复议决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应被理解为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乾顺公司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延忱 审 判 员 王 珅 审 判 员 郁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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