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6月6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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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以物抵债协议有利于及时了结债务、化解矛盾纠纷、节约交易成本,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严格鉴别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真实目的,防止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专门对以物抵债予以明确,本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对以物抵债进行了规定。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以物抵债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我国司法实践采诺成合同说,当事人就以物抵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协议即成立,无须债务人或第三人实际完成抵债物的交付。当事人要注意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的交付时间、方式、质量保证等。一旦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协议即成立。
以物抵债协议的分类:以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节点为标准,可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不同区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担保性质,可称为担保型以物抵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可称为清偿型以物抵债。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与流押、流质: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债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应属无效。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应避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清偿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等此类表述。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要注意物的价值和债务金额是否相当,债务金额不宜与抵债物的价值存在太大差距。
新旧债务之间的关系:实践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之后,可能作为抵债物的房屋或者股权的价值会变动较大。本司法解释第27条倾向于新旧债并存说,在新债履行完毕之前,旧债仍然存续。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旧债即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合同双方应当注意按照约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全面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王慧媛 值班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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