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上海高院商事庭审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26日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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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上海法院商事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市高院民二庭在考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围绕商事庭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整理了本百问。
1. 如何做好开庭前阅卷?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阅卷,了解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证据情况,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初步归纳争议焦点,梳理庭审重点,形成阅卷笔录。阅卷过程中,应当注重发现有无涉及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群体性纠纷、社会稳定风险等情形,做好预判应对。
2. 庭前会议适用于哪些案件?答:对于证据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开庭前组织庭前会议,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固定无争议事实,梳理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3. 庭前会议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答: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受诉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是否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是否适格,当事人信息是否准确;二是督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并及时完成证据交换;三是列明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确定庭审方式和重点;四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合并进行。
4. 如何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答: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在法官或法官助理的主持下进行,各方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没有异议的意见,并在证据交换笔录上签字确认。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者记录在案,在庭审中重点质证。
5. 如何确定庭审方式?答: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 如何做好法庭陈述环节?答:法庭陈述是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答辩意见的全面阐述。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陈述,避免重复、冗长、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在当事人陈述内容偏离焦点时,法官应当及时引导、制止。
7. 当事人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阶段和具体情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但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答辩期。在法庭调查终结后,一般不予准许,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8. 如何组织举证和质证?答:举证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质证程序。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和质证。
9.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不视为逾期。
10. 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质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应当要求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勘验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答复、同步视频等方式接受质询。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 如何组织法庭辩论?答:法庭辩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展开。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对与案件无关或者重复的辩论内容,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辩论意见不明确的,法官可以通过发问方式引导当事人明确辩论意见。
12. 当事人申请法庭后补充辩论意见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当事人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补充书面辩论意见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法官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同意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辩论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辩论意见的权利。
13. 如何看待调解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答:调解是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商事审判中,应当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注重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14. 调解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一是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三是调解书应当载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四是对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15. 庭审中法官应当注意哪些礼仪?答:法官应当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用语文明、态度公允。开庭前应当准时到庭,庭审中应当保持专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16.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
17. 合议庭评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合议庭成员应当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合议庭成员对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议笔录中载明。
18. 裁判文书应当如何加强说理?答: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辩论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阐明裁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论证充分,做到以理服人。
19. 当庭宣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当庭宣判时,应当宣告裁判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0. 定期宣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前告知当事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宣判时,应当宣读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1.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全的范围是否与诉讼请求相当,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对于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保全申请,不予支持。
22.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3.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4.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证人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作证。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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