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串通投标罪的实质限定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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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法雨念声、发布时间:2023年5月14日

清华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串通投标罪的实质限定

发布时间: 2023年5月14日 22:27

section:nth-child(6)">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紧密关系。

section:nth-child(7)">对于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不能无视前置法的规定。本罪中的招标,是指招标人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人投标,从中选取中标人的单方行为。

section:nth-child(8)">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section:nth-child(9)">对于本罪的认定,固然要顾及前置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不是形式上的,"顾及"前置法不等于"从属于"前置法,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必须得到承认。

section:nth-child(13)">由此看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结合法益侵害性的有无进行实质的、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不能认为刑事违法性必须从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违法性,不宜在整个法领域中违法性仅做一元的理解。

p:nth-child(16)">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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