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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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日

鲁法案例【2023】661 ■烟台中院: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申请执行人姜某系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之女。陈某某与姜某某于2021年在福山法院经调解离婚,婚生女姜某时年19周岁;双方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姜某某每月支付姜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2023年,姜某向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姜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其五个月的生活费,福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姜某某认为姜某已年满十八周岁,自己不应再支付其生活费。此种情况下,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至姜某独立生活为止"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执行的焦点问题。

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姜某向福山法院出具了其大学在读证明,证明其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被执行人姜某某则再次明确其愿意承担姜某的生活费,至其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完毕止。经审查,福山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时,其女儿姜某已年满19周岁,姜某某在明知其女已成年且身体健康时,仍接受支付其生活费;双方协议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予以支持。最终,被执行人姜某某主动将生活费转至姜某账户。

鲁法案例【2023】662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调解类电视栏目视频录像证据效力的正确认定。

原告张甲、被告张乙系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于2022年5月11日去世,郑某名下登记所有房屋两间。张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对郑某遗留的房屋拥有100%继承权。郑某生前,电视台相关栏目曾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张甲提交电视台栏目第2-3分钟时间段的视频录像,栏目中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问郑某,郑某仅是点头示意,当时参与调解的各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甲要求确认对郑某遗留的房屋拥有100%继承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栏目属于调解类栏目,参与调解的各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该视频录像只是第2-3分钟的情形,不是整个调解过程的全部情形,且只是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问郑某,郑某仅是点头示意;栏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不能作为郑某生前赠与或立的遗嘱予以认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

鲁法案例【2023】663 ■单县法院:将正在通行的道路堵塞,能否要求排除妨害?

张甲、张乙是同村村民,且系堂兄弟,两家房屋左右相邻,房屋北靠路。张甲房屋西边系自家西房,自建房以来张甲一家一直从张乙院前宅基上向南通行。后因张乙要在该宅基地上翻盖门楼,双方发生争执,张乙将砖块等物品堆放在该宅基上,张甲不能继续从该宅基上通行,经调解未果,张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其通行。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宅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道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堵塞,因堵塞道路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建房以来,张甲及其家人均从张乙院前争议的宅基上通行,形成了经过张乙宅基上通行的唯一自然通路。因此,张乙不能以对该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由,堵塞张甲正在使用的唯一道路。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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