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上海肖律师、发布时间:2024年8月2日 13:59
作者: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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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以经营企业名义向李四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讨无果,李四将张三及其妻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审理中,李四得知,张三在借款后就已经协议离婚,并将名下房产约定分配给妻子。最终,因张三实际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法院未将该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三个人承担。但是,张三名下又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问:李四应当如何救济,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自身的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种行为。该条款即我们通常说的债权人撤销权。但需要注意,并不是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可以被撤销,只有“实际影响了债权实现”的行为,才可以被撤销。
上述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借贷关系,形成于张三离婚之前。即李四对张三的债权,形成于张三离婚之前。李四在诉讼中,发现张三已经离婚,并将所有财产约定分配给其妻子。在该种情形下,在判决生效并经李四申请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执行到财产的话,那么李四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张三与其妻子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将原本属于张三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恢复至张三名下。而后,李四可再另行申请对属于张三的财产进行执行。
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配是非常寻常的事。但同时,也有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债务。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夫妻离婚将财产全部分配给配偶方的方式,必然会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非常大的障碍。
实务中,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起诉时,直接要求将债权确认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但该种方式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司法判决,在非夫妻共签的情形下,想要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的难度极大,举证责任极高。所以,通常都会被判成个人债务。第二种方式,则是存在夫妻离婚将财产偏向性分割给配偶方情形下,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想要行使撤销权,又以“实际影响了债权实现”为前提。实务中,通常是以“执行不能”作为“实际影响了债权实现”的象征。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最大的问题就是需要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可能需要经历债权确认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再审,之后又要经历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一审二审,然后再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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