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无讼研究院、发布时间:2025年3月10日 11:30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婚约纠纷引发的彩礼返还诉讼日益增多,尤其是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法院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裁判尺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浙江省近五年来的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浙江省该类判决的观点倾向、影响因素及返还金额规律进行归纳和量化分析,以期为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现有法律规定及不足分析
笔者对我们国家关于未登记结婚的彩礼返还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以表格形式呈现如下: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笼统地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彩礼应当返还的刚性原则,但实践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一起共同生活的现象也较为常见,虽然双方未登记婚姻中,但已形成事实生活共同体,全额返还彩礼可能损害女方权益,故需平衡双方利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在返还时应当考虑彩礼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这不仅体现了对共同生活价值的认可,也承认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家务贡献和人身依附风险,兼顾了习俗与公平的裁判逻辑。
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这些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困境:
1.共同生活认定标准缺失引发类案不同判
法律虽然规定了要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但未明确“共同生活”是否需具备持续性、公开性等要件。例如(2020)晋11民终2643号法院判决将3个月同居视为共同生活,而(2018)苏06民终3244号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法院认定“双方共同生活亦不足一年”),不构成实质共同生活,引发裁判尺度不统一。
2.举证责任分配失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一般举证规则,女方需举证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但实践中女方往往缺乏保留消费凭证的意识。例如(2020)晋11民终2643号案件,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辩称衣物金银款6万元已经全部用于结婚及婚后生活,彩礼15万元也用于婚后生活开销,因其提供的往返岚县去太原打车吃住明细表、付款表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主张6万元已经全部用于结婚购买金银首饰、衣物及婚后共同开销,其不应予以返还,……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为其所购的金首饰现由被上诉人保管,故上诉人应酌情该部分款项。”“上诉人王×主张3万元陪嫁款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且已花销完毕,并提供部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花呗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因该花销属于产生于双方同居期间,故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1.5万元。”本案在二审予以改判,说明在一审阶段课以女方的举证责任较重,需要女方证明彩礼的用途,且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该案也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女方,要求其需要证明该些物品由男方保管,否则应当返还,可见举证责任在双方分配出现了失衡。
3.返还比例的量化规则存在空白
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对归返还比例的具体规则进行细化规定,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这将导致相似案件裁判差异显著。例如同居1年未育的(2019)黔05民终3418号法院判决返还80%,而同居6个月的(2017)皖1126民初1539号法院判决仅返还40%。法官常以“公平原则”笼统裁量,削弱裁判可预期性。
浙江省司法实践关于婚约纠纷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及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浙江省地区法院关于婚约纠纷中判决彩礼返还比例情况,笔者对近五年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和分析,发现浙江省的司法实践裁判规则主要有以下些特点:
(一)法院对于彩礼认定采取"限缩解释",排除非缔结婚姻目的、消费性及混同性支出
浙江省法院对于彩礼范围进行限缩解释,对于与彩礼无关的严格予以排除,总体上而言,有三种排除方法:
第一,目的性排除。浙江省法院严格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将彩礼限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例如在宁波中院(2022)浙02民终319号案中,法院将价值30000元的三金认定为彩礼,但排除长辈首次见面礼、生日红包、喜糖费用等非婚约性赠与;
第二,消费性排除。浙江省法院对已转化为不可分消费的支出(如婚宴、婚纱摄影)不予返还。例如,在永嘉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4民初2337号案中,法院明确婚纱照、订婚酒席等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不计入返还范围;
第三,混同性排除。对于已纳入共同财产分配的财物(如购车购房款),浙江省法院通常不再纳入返还范围。例如,在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民初3150号案中,因男方陈述彩礼用于购车首付款,已转化为共同财产且完成分配,法院不再支持返还。
(二)法院判决彩礼返还金额普遍采用"基础返还原则+动态调整机制"
纵观浙江省地区的司法判决,法院在确定未登记结婚情形下的彩礼返还比例时,普遍采用"基础返还原则+动态调整机制"。基础返还原则指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具体金额需结合以下动态因素调整: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等身体损害情形;
(3)彩礼是否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消耗;
(4)解除婚约的过错因素;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消费水平。
以上这些动态因素都是法院对于法律条文适用的具体情形体现。比如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4民初2337号案中,双方同居9个月且存在共同消费,法院将20万元彩礼核减37.5%后判决返还12.5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948号案因女方怀孕流产,法院在50万元彩礼基础上核减约30%。
(三)法院判决彩礼金额与返还比例呈非线性负相关,结果或以万元整数为单位或以整数百分比计算
笔者对浙江省近五年的婚约纠纷法院判决进行研究,发现浙江省法院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以共同生活时间为核心、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的特点,其综合考量的因素除了法律规定的彩礼实际用途、孕育情况、未登记结婚的过错责任及当地习俗等要素,还考虑了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彩礼金额、双方为缔结婚姻时实际支出(并非嫁妆)两个因素。
根据案例数据显示,未共同生活的案件,返还比例普遍高于70%;共同生活6-12个月的案件,返还比例集中在50%-70%;超过1年共同生活则返还比例降至50%以下,并非直接线性负相关。另外,就返还的金额而言,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有两种趋势:趋势一,直接判决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金额;趋势二,直接在彩礼现金总数上计算一个整数百分比的返还金额,比如80%、70%、60%、50%,但基本上都是以千元为单位。
裁判影响因素的体系化建构及律师代理实务指引
基于浙江省婚约纠纷裁判实践及现行法律框架,彩礼返还比例的核心在于动态平衡共同生活价值与财产权益保护。律师代理需重点把握共同生活时间、过错责任、彩礼消耗程度三大要素,结合浙江省"基础返还原则+动态调整机制"的裁判逻辑指引案件的代理思路。
(一)共同生活时间的"阶梯式"折抵规则
如前文所述,浙江省司法实践显示,共同生活时间与返还比例呈非线性负相关,但需注意时间价值存在边际递减效应:比如永嘉法院(2024)浙0324民初2337号案中,同居9个月核减37.5%,而婺城法院(2023)浙0702民初2169号案,同居3年仅核减50%,印证了首年时间折抵价值最高的裁判规律。
❖ 这就启发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
要注意两大要点:
第一,对时间节点进行拆分。指导当事人精确计算从订婚宴、同居起始至分居的完整周期,避免将试婚期误计入共同生活时间;
第二,对生活状态进行举证。通过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的社交媒体记录、共同消费流水、亲友证言等形成"持续性、公开性同居"的证据链,突破现有法律关于"非婚同居"的模糊认定困境。
(二)过错责任的穿透认定路径
浙江省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过错虽然未明确要考虑哪些因素,但从法院在案件调查时关注的因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双方对于解除婚姻的原因;
双方是否存在家暴、赌博、出轨等过错;
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照顾家庭的辛苦付出及承担的开支情况。
❖ 这就启发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
要注意构建过错证据矩阵,比如收集派出所报警记录、医疗诊断书、社交通讯媒体聊天截图等形成"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证据链;同时,学会活用反诉机制,针对男方主张的彩礼返还请求,可同步收集女方对于家庭照顾付出较多和花销较大的证据,如果受到情感上的伤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反诉,以实现责任对冲。
(三)彩礼消耗及嫁妆的折抵规则
浙江省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争议时,已形成兼顾法律适用与实质公平的裁判规则,通过扣除共同消费支出、平衡双方经济投入等方式实现利益衡平。首先,双方共同消费的彩礼部分可予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法院需综合考量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例如在(2023)浙0702民初2169号案中,法院将双方共同旅游支出的1万元从彩礼基数中直接扣除,体现了对共同生活期间合理消费的认可。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共同生活期间合理支出不具返还基础"的裁判逻辑,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利益失衡。其次,嫁妆及双方经济投入构成裁判的重要影响因素。司法实践已突破单向返还的局限,比如在(2022)浙02民终319号案中,法院考虑到女方为婚礼及双方共同生活亦有一定费用支出折抵部分彩礼。
这种裁判思路与《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确立的"嫁妆抵扣规则"相契合,即需扣减已共同消费或女方的经济付出,有效平衡了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的经济付出与男方的财产权益。
❖ 这就启发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
要注重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支出的证据固定与嫁妆折抵的精细化主张,核算嫁妆价值及经济投入,依据《规定》第五条要求将已共同消耗或添附的嫁妆纳入折抵范围,同时需全面梳理双方经济投入的关联性证据,避免主张过度扣除被认定为无效支出。
(四)特殊情形处理的补强
浙江省法院对于孕产给女方造成的身体损伤情形,在判决返还彩礼时,也予以了考虑,比如(2019)浙06民终4948号判决,因女方怀孕流产的事实,判决返还比例为70%,说明了孕产导致的健康损害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实质影响,这体现了对女性身体权益的保护。
❖ 这就启发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
需重点主张孕产损伤对女性权益的减损价值,将自己承担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纳入返还金额的抵扣范畴,同时强化女性生育自主权的司法保护边界。实务中需同步固定医疗记录、收入证明等核心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主张落空,同时也需防范以“生育补偿”名义变相贬损女性人格权,严格区分健康权损害补偿与人身属性给付,避免触发《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现行有效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
综上,笔者发现浙江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已逐步形成“基础返还原则+动态调整机制”的裁判模式,充分考虑了共同生活时间、过错责任、彩礼消耗程度等多重因素,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然而,现行法律在共同生活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及返还比例量化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导致类案异判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还为律师代理实务提供了具体指引,包括证据收集策略、诉讼主张构建及庭审攻防技巧等,旨在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工作。同时,针对特殊情形如孕育损伤、高价彩礼及嫁妆处理等,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总之,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涉及社会公平与性别平等。未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相信此类案件的裁判将更加公正、合理,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付晓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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