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刑事辩护参考、发布时间:2025年3月10日 16:13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告知其因涉某案需要接受调查,被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事由后,主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属于自动投案。
但是,一些侦查机关为了降低风险,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诱骗方式电话通知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被告人主动过去,如实供述,但因属于“电话诱捕”到案,最终未被认定自首。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被告人仍有认定自首的空间和可能。
如果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仅仅描述为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但没有表明“电话诱捕”,但是被告人辩解其不是被诱捕到案,而是在接到警察明确告知事由后主动到案,即双方各执一词,在缺乏警方“电话诱捕”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为电话传唤到案。
侦查机关实施“电话诱捕”,不代表被告人就一定会上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告人也可能在识破警察的骗局后主动到案。
警察认为自己是“电话诱捕”,但被告人辩解自己并未上当、受骗,双方各执一词,在缺乏警方“电话诱捕”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为电话传唤到案。
有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事由”,若被告人充分证据,则认定被告人系被“电话诱捕”到案。
我们认为,警方作为强力部门,故意设局、电话诱捕被告人,意图不给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而加重被告人刑责,从公平的角度,应当由警方负担实施了电话诱捕、被告人在接听电话后上当受骗中圈套的证明责任。
被告人仅需要辩解自己知道警方的电话通知知道是诱捕圈套、自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事由即可,无须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事由”。
因为被告人是否识破骗局,完全是个人智商问题,不可能有客观证据存在。
如果被告人就是不开窍,就愿意承认自己是被警察电话骗过去的,那他活该!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