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法律AGI之路、发布时间:2025年8月2日 00:00
法释〔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情形:具备合法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用工主体: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责任范围:承包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特别注意:原来直接由法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判决赔偿的规则被改变,需要劳动仲裁前置,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会被裁定驳回。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情形: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
用工主体: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责任范围: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情形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认定:劳动者请求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持。
情形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认定: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内容、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责任:劳动者请求符合此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依法支持(约定并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适用情形:外国人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认定条件(满足其一):
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依法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
不满一个月: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依法支持。
除外情形(用人单位举证):
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任期未届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订立: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
二倍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续订原条件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以原条件续订合同的,依法支持。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依法支持。
解除后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依法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情形:用人单位支付正常报酬外,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情形。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履行年限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生效: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依法支持。
部分无效: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依法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有效性:用人单位与上述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
无效请求: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依法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依法续订、续延情形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解散的(因合并或分立除外)。
劳动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原单位提出不解除的。
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
除外情形(用人单位举证):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组织检查且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解除/终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
双方过错: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约定/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劳动者解除权及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持。
用人单位返还权: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依法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则: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二审诉讼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例外: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予支持。
再审抗辩: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施行日期: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废止: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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