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阿拉说法、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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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的是:在公司成立时,对公司取名有何要求?以别人公司名称为字号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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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时,对公司取名有何要求?以别人公司名称为字号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可以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具有特定性,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公司法》第6条中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中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即一定时期内,一个公司只准用一个名称。公司的名称具有排他性,即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可以合法使用已注册的特定名称。不仅对相同名称有限制,对类似名称或简称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公司名称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3.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4.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还需要特别注意: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5.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6.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7.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8.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控股公司还是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不因投资关系而有改变独立性。子公司想要使用母公司的字号必须经过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公司在设立时应当起好名称,在公司名称中字号是公司所独有的,其他都是通用的。字号也叫商号,属于公司的无形财产,是公司名称的核心部分,其他内容则可以与他人相同。因此,公司名称保护的关键在于对公司字号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公司字号最好与公司主品牌的名称相同,特别对于制造类企业来说尤其重要,这样可以节约宣传资源,达到公司名称与产品名称互为宣传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7条第2款规定: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案例:以别人公司名称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案号为(2020)沪0107民初10570号,二审案号为(2022)沪73民终541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近30年来,中国电气市场一直存在着“两个德力西”的怪象。胡某在1984年创立乐清县求精开关厂,后发展成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公司)。自1991年开始,胡某启用了“德力西”作为企业字号。1992年,德力西与案外人联合建办上海浦东开关厂二分厂,在原上海市南汇县投资设立上海德力西电器经营部。此后,德力西迅速成长为中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稳居行业第一梯队,连续23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德力西”商标也在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力西公司)于1994年设立,其创办人不但是胡某的同乡,与德力西集团公司另一位股东还是同学,后又陆续注册了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等一系列关联公司,在2014年新设立了一家与德力西集团同为“全国无区域企业集团”的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并在经营和销售活动中频繁使用放大“德力西”字样替代其自有商标、模仿德力西集团官方网店设计、利用山寨版“500强”榜单进行宣传等手段争夺市场。为此,德力西集团采取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多种手段,开展了长期的维权行动,多年来,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等公司先后被强制更名或注销。但作为核心企业的上海德力西公司一直存续至今。所以,德力西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上海德力西公司立即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更改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德力西”字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上海德力西公司立即停止侵犯6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上海德力西公司赔偿德力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3)对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判决要求上海德力西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并赔偿损失,但对德力西集团公司提出的要求判令其更名的请求未予以支持。德力西集团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德力西公司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德力西公司侵权恶意较强;侵权时间较长;侵权形式多范围广;且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历数次行政处理;以及有的涉案商品上存在单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涉案商品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等诸多情况。所以,二审作出改判: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上海德力西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
(4)上海德力西公司赔偿德力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8,800元;
(5)驳回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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