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律苗大棚、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 21:55
不能。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整体处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否则一方不能任意撤销。
2.子女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约定?
原则上不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非利他合同,子女不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子女可依法请求履行。
3.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能否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可以。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如子女非亲生)、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双方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一方为军人、一方为非军人的,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
3.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被宣告失踪,以及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
3.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应直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两次起诉需为同一方当事人。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婚外同性同居的,可根据是否导致感情破裂综合判断。
2.“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不办理婚姻登记、也不以夫妻名义对外;重婚则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需要先适用特别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若配偶存在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应诉离婚,如何处理?
若无法定监护人,法院可依法认定配偶终止担任监护人,另行确定监护人或直接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有效。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
原则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确属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利益显著失衡,可在个案中按欺诈情形予以调整。
3.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救济?
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撤销权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因素依法处理。
有条件地支持。仅以违反忠诚义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违约金等约定,可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或承担责任的依据。
2.“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放弃子女监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这些属于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财产性约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
不能。夫妻间房产给予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具有对价性,不宜简单套用赠与规则,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间房产已完成权利转移,离婚时如何处理?
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予以补偿;若明确约定赠与与离婚无关,则尊重约定。
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儿媳、公婆等),还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被纠缠骚扰的妇女,以及遭受子女家暴的父母等。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吗?
不需要。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独立性,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暴,可独立申请,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是“较大可能性”,而非“高度可能性”,以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及时制止家暴。
4.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法院如何处理?
不影响保护令的签发。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法院仍应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5.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认定的关系是什么?
不能仅以曾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直接认定家暴事实,保护令的证明标准较低,离婚诉讼中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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