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靖霖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6年2月24日 09:00
行业知识之辩(如办理污染环境、文物、伤害、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价款、证券相关刑事案件时,需掌握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律师自身需对这类专业知识作尽可能深的了解,必须向行业专家、专业人士请教,从行业知识中寻求辩护突破点。)
非法占有“法”之辩(认定非法占有不能仅从刑法角度理解,需结合民法、行政法综合判断。从民法层面,着重审查是否民事自治行为,双方明晰权利义务则无违法前提;从行政法层面,需依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判断是否存在违规。如无民法及行政法依据的占有,才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法律应然要求之辩(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某些国家机关的认定或公函等非法律性文件,必须从法律本意来探究行为真正的性质。如果国家机关非法律文件违反立法本意,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行为实质之辩(刑法重实质。判断刑事案件中行为的性质,需“形式到实质”。从主客观结合角度判断实质主体、实质结果与实质危害,厘清行为主体归属、后果承担方等核心问题,才能进行准确定性。)
进一步辩护之辩(先确保阶段性辩护成果,再进一步争取无罪、轻罪的辩护结果。区别于传统的“退一步辩护”。先立足现有成果,再向更有利的辩护方向推进,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立体式辩护之辩(律师辩护,不能仅依赖庭上辩护,还必须辅之以庭下与检察官、法官、当事人的多方沟通,提前释明案件争议点与律师辩护的必要性,规避律师执业风险和当事人的风险,助力庭上辩护取得最佳效果。)
取证之辩(辩护不局限于案卷证据材料,要有取证意识。主观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客观证据需穷尽手段收集,同时运用相关科技平台及科技工具助力取证,提升取证的效率、效果及质证的有效性。)
网络证据运用之辩(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需掌握网络证据的调取、梳理、展示技能。应对外文证据、聊天软件证据等特殊证据时,要明确取证措施并梳理逻辑;同时需规避取证中的行政违规风险。)
翻译之辩(面对网络犯罪、证券犯罪、商业秘密等专业性强的刑事案件,律师应将其中的现象、概念与核心技术原理转化为法律概念向公安、检察官、法官释明。通过法律概念与专业知识的“翻译”让当事人准确表达案件事实,也让司法人员准确地理解案件核心事实并准确地适用法律。)
证据梳理、展示之辩(对罪名众多、证据繁杂、多被告人的复杂刑事案件,如涉黑恶案件,将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梳理整合为独立的阅卷笔录提交给检察官、法官,通过清晰的证据梳理让承办人快速掌握案件核心,迅速且准确理解辩护观点,结论自然凸显,可显著提高辩护效果。)
现场亲历之辩(律师需亲自前往案件相关现场实地,复盘或脑补案发经过,并可依托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亲历现场能获得直观感受,挖掘辩点和拓宽辩护思路。)
客观证据之辩(辩护律师对人证的取证往往容易被否定,但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则是“铁证”,要优先并着重调取。而且,用主观证据推翻主观证据几乎无法实现,运用客观证据才可能有效反驳不实的主观陈述。)
法律与社会效果结合之辩(办理案件时可关注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作为辩护突破口,如严重疾病不宜羁押;当事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企业家、知名人士等身份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当事人负责的重大项目正在关键时期应避免造成国家损失等,都可以作为法律适用要考虑的因素,向司法机关提出,并提供充分的材料佐证。)
认罪认罚兜底之辩(认罪认罚辩护并非仅在证据充分、当事人自认有罪时适用,应将其作为兜底的辩护方案,即便主张无罪,也可将认罪认罚作为争取轻判的备选策略,体现辩护方案的全面性。)
情理之辩(辩护中可结合常情常理、天理人情展开论述,朴实的情理表达往往能引发裁判者共鸣,让辩护观点更易被接受,突破单纯的法律条文框架。如某案侦查人员通过欺骗当事人老母病重交待了就可以让他出去尽孝的方式诱取有罪供述,当事人作了有罪供述后,侦查人员又欺骗说老母病好了,当事人翻供时又欺骗其老母病重让其重复作有罪供述。鉴于此类证据尚不属于肉刑、变相肉刑及严重威胁当然排除之列,但实乃违背天理人伦之举,辩护人完全可以提出,相信检察院、法院会采纳。再如与检察官谈量刑时,检察官非得坚持十个月,律师提出九个月,检察官就是不同意,最后律师无奈地说“十个月的话,他(当事人)就没有办法回家过中秋节了”,恰好检察官认为中秋节很重要,就同意量刑九个月。)
犯罪根源之辩(从犯罪根源角度不断向前追根溯源,提出当事人主观恶性存在“情有可原”之处及社会危害性具有复合性,建议酌情从宽。比如当事人若因生存或企业发展等原因实施行为,数额较小则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也可结合犯罪根源分析争取作最宽缓处理。)
图表视频说理之辩(将案件要素和辩护观点制成思维导图、统计表、动画视频等形式,直观形象地表达辩护观点,相较于书面意见更能让承办人快速理解辩护观点,增强辩护效果。)
书面申请之辩(律师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提出异议,如果单纯提交质证意见,往往不受重视,可将意见转化为书面申请,如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能增强意见的主张力度,提高被司法机关重视和采纳机率。)
裁判价值导向之辩(辩护时需结合政策适用、案件社会影响与司法价值导向展开。建议检察官、法官考虑本案作为典型案件的裁判导向,作出准确且具有正确价值导向的裁决。)
类案判例之辩(通过类案检索查找相似案例的裁判规则,特别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和最高检典型案例,将类案判例作为辩护依据,用先例的裁判思路支撑己方观点,提出必须“同案同判”的观点,增强辩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媒体监督之辩(律师不通过媒体发表本人办理案件的观点,但媒体监督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如案件引发媒体的客观报道,进而引起社会关注,则提请办案单位关注舆情,务必公正处理案件,以取信于民。)
被害人谅解与求请之辩(不仅要尽量促成被害人对当事人的谅解,还可争取被害人向法院为被告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求请。被害人的求请相较于单纯的谅解,对裁判者的影响更大,能有效提升轻判可能。)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之辩(辩护过程中需动态了解当事人的需求与想法,对刑期、名誉、金钱三项利益何者作为最大利益是否存在变化,根据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不断调整辩护方案,将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辩护的核心目标。)
证据体系综合分析之辩(控辩双方其实是同一套证据,在同一证据体系下,辩护人首先需深入分析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再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解构和置疑,进而形成辩方的证据体系。是所谓“先破后立”。)
合法性审查之辩(如果指控是以省级以下有关司法文件为依据的,则向最高院、最高检提出有关省级以下司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如最高司法机关废止相关文件,则辩护意见自然成立。)
形势变化之辩(此一时,彼一时。因形势发生变化,案件的危害性、处理必要性及法律适用也发生了变化。如因疫情防控引发的纠纷,在疫情结束后,前提不存在,危害性消除,宜作最轻处理。)
以当事人为师之辩(当事人本身从事某方面的生产、研发、经营,精通该产品的工艺及市场销售,应向当事人求教,寻找辩护点。如不锈钢管的生产、销售涉及到是否是伪劣产品,则需要生产厂家、经办人士、相关资料的核查与比对,就要以当事人为师。再将当事人的观点转化为证据和辩护意见向办案单位提出。)
书面材料之辩(因为与办案人员见面沟通次数有限,要充分发挥书面沟通清晰、全面、留痕的优势,认真撰写辩护意见、附上重要依据、判例,通过书面为主、口头为辅的方式进行周密的辩护。)
协助立功之辩(在当事人被逮捕之后,要告诉当事人可积极寻求立功,协助当事人发现线索、捕捉线索、查实线索,帮助形成立功材料,向办案单位反映或提交。)
恪守职业观点之辩(案件存在争议,但当事人已被逮捕,办案单位提出如认罪认罚可考虑给缓刑,辩护律师分析材料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肯地向当事人提出可以选择作无罪辩护或认罪认罚从宽,详实地向当事人陈述无罪辩护理由,不能轻易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如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必须全力以赴。)
数额就低不就高之辩(在数额犯的辩护上,以各个角度提出数额争议,提出依“就低不就高”原则以最小数额认定涉案数额。如某网络诈骗案,辩护律师提出“是以店铺银行流水还是以被害人转账金额来认定销售额”,应以“就低不就高”原则就低认定。)
撮合之辩(当检察官与当事人存在沟通冲突,导致信息不对称时,律师通过高频会见,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了解冲突所在,消除误会,弥合检察官与当事人分歧,不断接近观点,最终促使检察官认可和采纳当事人辩解。)
主观心态之辩(客观行为性质必须结合主观心态判定。如某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去派出所,但不是被扭送,而是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其内心是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属于投案自首行为。)
分案之辩(当自己当事人与同案一并处理不利时,可以考虑提出将自己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分案处理。要突出当事人事实的独立性、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特性、分案不影响整体案件处理、区分对待的必要性。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要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要么分案先从宽处理,要么分案后先取保候审、在主要犯罪嫌疑人处理后再作处理。)
当事人自辩之辩(辅导、指导好当事人和家属,让他们在充分了解法律的前提下,用他们的特定身份进行有效的辩护。如辅导当事人利用公、检提审的机会进行准确而又充分的案件事实陈述,直接表达辩护观点;又如指导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充分沟通之辩(除了书面辩护以外,律师与承办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通过电话或见面进行有效沟通,保持一定频次,注重节奏感、新鲜感和成就感,与承办人信息完全对称,让承办人充分了解、理解并最终采纳辩护意见。)
拆解量化之辩(对案件事实复杂、环节多、行为人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宜将案件上的事实和交易环节作拆解量化,将行为量化成数据比对,更为直观有效。如某骗购外汇案,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作用重要,不予认定从犯,辩护律师将骗购外汇的交易环节拆解为六个环节,指出当事人仅参与其中两个环节,且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显然属从犯,被办案单位采纳。)
对症下药之辩(什么阻碍了当事人从轻处理,就解决什么。如当事人态度不好影响取保,就劝说当事人端正态度;如社区不同意出具缓刑监管意见,则说服社区,或换一个合适的社区来出具;如没有赔偿谅解不能缓刑,就去完成赔偿获得谅解。)
申请调查之辩(辩护人固然可以调查取证,但在调查取证存在困难和障碍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申请调查取证权。通过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未调取的有利证据、申请移送侦查机关已调取但未移关的证据、申请当事人辩解中提到的有利证据,并提出如果证据未调取,本案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重大节日之辩(以临近春节、元旦、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为契机,以中国人过节必须团圆的传统观念为理由,创造符合取保或缓刑的条件,获得取保或缓刑的辩护效果。)
比较之辩(将当事人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比较作用大小;将本案当事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比较作用大小;将本案情况与他案情况比较;目的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以更轻或更重的判例为标准,提出本案当事人应当作更轻处理。)
借力之辩(借被害人、控告人、所在单位、所在行业、人大、政协、外国使领馆等力量,反映社会各界诉求,合力达到辩护目标。如某违法发放贷款案,系骗贷人报案,通过银行与骗贷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其骗贷造成银行损失事宜,让其共同为当事人求情,最终促成不起诉。)
上溯之辩(以上游犯罪为前提的案件,如掩隐案、洗钱案,必须对上游犯罪进行辩护,不能只局限于本案辩护。如果上游犯罪定性产生变化或无罪,则影响本案定罪。)
因果关系之辩(对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当事人被指控在代孕过程违法用药,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以其代孕经营额为指控金额。辩护律师提出,代孕无罪,经营额不属犯罪金额,妨害药品管理应仅限于违规使用的药品经营额部分,办案单位采纳意见,大额降低犯罪金额。)
追踪之辩(在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发回重审等案件的辩护中,针对补充侦查的内容、争议的焦点,紧追不放,及时获取控方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及时分析、核证,必要时展开针对性的调查,或提出鉴定申请、核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将新的证据及时击破,从而达到巩固无罪成果的目标。)
专业律师之辩(专业性强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聘请精通该专业领域业务知识、具有专业辩护经验和辩护成果,并享有一定专业知名度的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这些专业律师介入,事半功倍。如律师行业现在有税务专业律师、网络犯罪辩护专业律师、证券犯罪辩护专业律师、醉驾犯罪辩护专业律师等。)
殊途同归之辩(从无罪、罪轻、轻罪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论是何种情况,都应该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一起协助电信诈骗案,当事人的银行卡被用于刷卡取款,律师提出无罪(无故意)、罪轻(自首+退赃)、轻罪(掩隐)三种意见,指出无论何种情况,均应作不起诉决定,最终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管辖之辩(对存在管辖问题的案件大胆地提出管辖异议辩护,不要轻易认为提了也没有用。如某公安机关系一物业股东,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对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提出有利害关系,对管辖提出异议,不断上告,同时对案件摆事实讲道理,当地司法机关为了体现公正,对案件没有任何偏袒,将三个罪的两个重罪拿掉,留下一轻罪实报实销。)
信访之辩(辩护人除了提交辩护意见给承办人以外,还可以出于公心,基于一些共性的问题,向承办单位领导、上级单位领导,甚至最高司法机关领导反映情况,促使其重视律师意见,进而给辩护带来机会。如某案立功线索承办单位不重视,于是辩护人逐级向上反映,最终在上级检察院的监督下得以查实,获得立功情节认定。)
裁判规则之辩(对参照类案进行指控的案件,必须对所参照类案的裁判规则进行分析, 同时提炼出在办案件的核心事实与法律问题,将两者进行充分的比对,指出其中不一致之处,提出不属于类案、不能参照的辩护意见。)
山不转水转之辩(碰到硬骨头,难以硬啃的,必须另辟蹊径,以达到相同效果。如某案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不同意缓刑监管影响判缓刑,后当事人将其户口调至其任职的公司所在地,社区对当事人十分了解,出具了缓刑监管意见,后法院判其缓刑。)
共赢之辩(当事人双方虽有矛盾,但律师促成双方和解、合作,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双方利益一致、案结事了的目标。如某恋人间涉强奸案件,律师建议双方如有感情就结婚,当事双方结婚,最终司法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作撤案处理;再如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律师促成侵权公司与被害公司达成合作,联手将涉案领域的产品做到行业第一,被害公司将当当事人视为本公司技术骨干,全力求情,最终得到最轻处理。)
庭前之辩(对简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及可能当庭判决的案件,要在庭前提前提交辩护意见,与法官充分沟通,让法官在庭前确定量刑时就充分考虑辩护意见。)
化解社会矛盾之辩(虽然在定性上有争议,甚至是要作无罪辩护,但是可以建议当事人先将被害人的损失退赔,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之后再作定性辩护,这样司法机关依法采纳辩护意见的阻力会变小,辩护意见更容易得到采纳。)
知假买假无故意之辩(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诈骗类案件,对被害人和相关产品流转环节,证明其知假买假,未陷入错误认识,没有被骗,从而达到无罪和轻罪辩护的目的。再从金额辩护角度,可进一步提出:就市场比价而言,假而不劣的产品,在价格上并不存在低价情况,故没有非法获利。)
全案辩护之辩(共同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为全案辩,再为个人辩,切不可只局限于当事人个人利益,而牺牲全案利益,最终失去自己当事人应有利益。如共同犯罪先进行全案无罪、轻罪、罪轻辩,在全案辩护的基础上再进行自己当事人的进一步辩护;再如第一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带来单位自首和全案自首;再如第一被告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从犯,则全案可以定从犯,均减轻处罚。)
做好助手之辩(从做好检察官、法官助手的角度,为检察官、法官依法、准确、公正断案提供思路,提供便捷,提供机会,使检察官、法官可以高效地了解案件争点并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如邀请检察官、法官亲历现场查勘;如将证人带到检察院供检察官调查;如将证据材料梳理清楚后交给检察官、法官参考。)
反向控告之辩(通过控告产生纠纷的对方、相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拔掉辩护的阻碍,扫清辩护障碍。如某幼儿园被控非法经营案,当地教育局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辩护律师控告教育局领导滥用职权犯罪,致使领导调离;控告后续接手幼儿园的负责人也在非法经营,最后迫使检察院撤诉作无罪处理。)
政策之辩(运用政策进行辩护。如通过民营经济保护政策的落实,达到辩护效果。将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化为细节予以落实,在企业的性质、人数、营业额、当地重要性与影响力、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当地政府与司法机关态度等方面均提供相应材料,以体现保护民营经济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促使政策在个案处理得到运用。)
文义之辩(通过对法律概念、涉案事实概念及原理的文义解读来寻找辩护空间。如“用网络工具APP开设赌场”和“网络开设赌场”,不是一个概念,不能用网络开设赌场司法解释的标准来评价“用网络工具APP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
平等保护之辩(提出应将控告企业与被控告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置于平等保护的地位,体现法律的公平。特别是不能因为是被控告企业,就忽视对其权利的保护,也要体现对企业经营发展权利的保障。)
置疑之辩(对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死刑复核案件,因为法院和检察院负有更大的准确认定、公正断案的责任,辩护人要大胆置疑,掘地三尺,将所有问题都找出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来,并要求检察院、法院依职权予以核实,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角度完成辩护任务。)
罪刑相适应原则之辩(从本案的实质社会危害性考察,提出认定重罪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定轻罪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如: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某商城福利券,然后批量下单,再将货物以团购形式售卖给客户,交易流水4000 多万。公诉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指控诈骗金额 1400 多万,当事人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认定诈骗显然罪刑不相适应,行为人虽有一定虚构,但交付了货物,社会危害性较之诈骗明显要轻,依罪刑相适应原则,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比较合适。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以时间换空间之辩(在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在侦查阶段也宜作保守辩护,不作简单的无罪抗辩,防止态度不配合被长期羁押;宜争取配合的态度,讲清有利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争取先取保,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看了证据材料后,再决定是否作无罪辩护。)
向前延伸之辩(在现有案情的基础上,不断向前延伸,从更大视野来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地位与作用。如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AB两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7公斤,A被认定为主犯,B被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将事实向前延伸,提出AB均受幕后主使C的指使,均系从犯,二人不应再区分主从犯。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辩护人所讲属实,认定AB系C的从犯,将A的量刑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情节显著轻微之辩(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行为不当之处,但并非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主观恶性轻,没有他的因素也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故应作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如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信贷员只有操办贷款流程,贷款均由领导及单位作出决定,其中虚假的情况完全由领导授意,故虽有一定帮助作用,但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检察院采纳观点,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左右逢源之辩(即提出多种辩护意见,无论哪一种辩护意见被采纳,均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最轻的处理结果。如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案,律师既提出洗钱罪不构成仅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一罪应处缓刑的意见,又提出洗钱罪哪怕认定也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应在拘役以下量刑,也可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两罪判处缓刑。)
庭前会议之辩(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充分辩护,一是说服法官采纳无罪观点,建议法院让检察院撤回起诉;二是陈述辩护意见,同案辩护人可以集思广益,让辩护意见更全面;三是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说服法庭和公诉人补充调查有利的证据;四是强调辩护意见,让检察官和法官更了解辩护意见;五是大胆提出解决案件的动议,比如疑难复杂案件建议走诉辩交易从宽以案结事了的处理方式。)
法庭发问之辩(对被告人否认参与犯罪,但又有同案犯指证或证人指证的案件,只有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将指证的同案犯问到否认原有笔录,或申请不利证人出庭作证,问到其否认原有笔录,才有可能打破控方的证据体系,无罪辩护才有充分的理由。如此,必须精心准备对不利人证进行发问,制定周密且有利的发问方案,在庭审中高度集中注意力,审时度势,不断调整发问提纲,对不利的问到模糊,再从模糊问到有利,从而形成印证被告人辩解的无罪证据体系。)
涉罪行为演示之辩(对专业性强的案件,通过现场演示,说明原理,说服检察官、法官采纳辩护意见。如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辩护人认为从市场化应用场景,绕过免验证接口不具备侵入性,本案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评价更为妥当。在报捕当天,律师向检察官当面演示如何通过浏览器查看网页的源代码并找到数据传输接口,向检察官解释涉案计算机的基本技术原理,最终说服检察官采纳意见。)
行政诉讼之辩(对行政犯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通过行政诉讼来推翻行政违法认定。如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涉案公司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又如醉驾案件,对酒精测试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测试结果,从而达到刑事案件主要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目的。)
专家证人之辩(对专业强的问题,直接申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如某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伤情如何形成,聘请法医专家提出专业意见:原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仅仅针对被害人腰椎做了骨密度检查(未达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而没有对胸椎进行针对性骨密度检查。巧合的是,被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曾经对被害人胸椎做过骨密度检查并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也就是说,原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伤病关系降档评定为轻微伤。因此,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骗人者系被骗之辩(有此诈骗案:当事人被指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其确实在客观上存在对被害人陈述了虚假事实的行为,但是其也是被真正的诈骗者蒙骗,误以为真而传递假的消息,那么其主观上就不具有明知虚假信息而传递的故意,就不能确定有诈骗行为。)
擒贼先擒王之辩(对从犯要作无罪辩护,必须集全力对主犯作无罪辩护,退一步再为自己当事人作未共谋、不明知、未参与的无罪辩护,而不是仅从本人未参与犯罪角度作无罪辩护。如两人被指控共同诈骗,主犯辩称无罪,从犯先是为主犯作无罪辩护再作从犯无罪的二层次辩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主犯无罪,从犯自然也无罪。)
相似概念辨析之辩(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比对分析,明确争点,以利法院准确区分,据理判断。如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诉人认为要三年以上从重处罚,律师提出:1.本案是“非法获取型”侵公,而非“提供出售型”,不适用侵公罪的从重条款;2.被告人的获利是其提供服务的“佣金”而非出售信息的“违法所得”;3.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客户依据合同向咨询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费”,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为辨析到位,法院全部采纳。)
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展示之辩(辩护人在与公诉人充分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公诉人将值得探讨的情节都化为从轻量刑意见并体现在具结上的基础上,辩护人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仍应当在法庭上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为避免与公诉人冲突及法官认为辩护律师不诚信,律师可以将与公诉人量刑协商的过程展示给法庭,让法庭知道律师在与检察官协商时的无罪辩护意见,同时不影响认可公诉人的量刑,并表示在此基础上,基于辩护人的意见,法庭认为可以进一步减轻的,辩护人也表示同意和服从。)
反客为主之辩(一外地企业被追诉,该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在该地与当地的支柱企业进行合作,开发了一个市级重点项目,当地企业的负责人系当地人大代表,为了该重点项目的顺利运营,再三以营商环境优化为由,通过各种途径说服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顺利地让涉案人员得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轻处理。)
再次赔偿之辩(在一起二审案件中,为了求得进一步减轻,律师建议被告人及家属在一审赔偿的基础上,再赔偿一笔款项给被害方,被害人再次出具谅解书,使当事人获得了进一步减轻的机会。)
盲辩之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了解案件全貌的情况下,可按照罪名的要求、该犯罪行为的特征、当事人的辩解及家属提供的情况,依“或不构成犯罪;即便涉嫌犯罪也不必羁押”的两个层次提出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主体融合之辩(在诉讼过程中,将被告人与被害人两个主体融合成一体。如一职务侵占案,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将其他股东的股份均转至自己名下,最终该公司成为其一人公司。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如果定罪,就变成自己侵占自己公司的财产,缺乏刑法打击的必要性,而且把当事人一定罪,企业就死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都不好。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最轻的处罚。)
代书之辩(律师除了通过法律途径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人员沟通外,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代书材料,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诉求、家属的诉求、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的求情信等,可以起到理性、严肃的辩护意见所难以覆盖的效果。律师应本着“当事人附体”的原则来代书,体现当事人的认知、文化水平、真情实感,以达到承办司法人员产生“如我在诉”的共情效果。)
检察监督之辩(二审案件,无论二审是否开庭,律师都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辩护意见,提出案件问题之所在,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如果是不开庭的,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要求法院开庭;如果是开庭的案件,争取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共同说服法院改判。)
先抑后扬之辩(当事人先委托无罪辩护律师进行彻底的无罪辩护,让办案单位充分了解到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后当事人将律师更换成或追加一位罪轻辩护的律师,依诉辩交易和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充分的协商,在共同追求案结事了目的的前提下,与司法机关共求一个双方均可以接受又符合法律的处理结果。)
民族风俗之辩(从民族习惯寻找出罪和罪轻的理由。如一起恋人涉嫌杀害自己新生婴儿的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了解到该恋人所在民族有个观念,新生婴儿身体不佳的话,就不宜去养活。鉴此,法院对二人作了宽缓的处罚。)
国力之辩(运用当事人拥有的外国资源的国家力量进行辩护。如某企业家不慎涉嫌犯罪,其在某洲某国有大量投资,被当地民众和政府奉为该国的福星,受到国王多次接见。案情发生后,其家人寻求该国国王帮助,该国国王通过外交途径表达求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使该企业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宽缓处理。)
国格之辩(涉及到两国当事人纷争,可以从两国关系入手辩护,如关系好,则宜从轻。如果关系不好,则提出对等待遇,要求对我国当事人从轻。如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至某国的案件,金额巨大,论罪十年以上。律师发现该国仇视中国,针对中国人的残忍犯罪时有曝出,故向法院提出对等待遇,否则有损国格,同时提出从轻减轻理由,说服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国策之辩(对特殊主体、特殊时期、特殊行为涉罪案件,律师结合国策,提出案件最佳处理方案。如三峡移民涉嫌犯罪,辩护人提出宜尽最大幅度从宽,因为这些人为了国家大政方针背井离乡,为国家作出贡献,涉嫌犯罪也有被移民的因素;另外,对这些人尽大可能从宽处理,有利于稳定移民群体的情绪,有利于实现国家大政实施效果。)
辩方侦查之辩(遇到人情案、关系案,则从破解关系、纠出人情的角度进行进攻型辩护,调查并固定其黑暗勾当证据,公之于众,从而达到辩护效果。如某借款3000余万元的案件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出借人以诈骗罪告到其当地公安,公安因此人情立案抓人,在当地以诈骗罪处理可能判无期徒刑。当事人家属内心十分焦虑和不服,于是辞去工作,调查办案人员,果然发现办案人员与报案人有诸多私下接触,收受礼物,接受宴请,其将监控录像调取到后,向纪委反映,公安办案人员受到处理,案件也移送到了被控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处理。)
检索之辩(通过检索类案、相关文献,相关政策以及承办人的求学经历、学术成果、典型案例、业务特长,一方面加强对案件、判例与法律的全方位的了解;另一方面加深对承办人的了解,做好沟通准备,畅通沟通渠道,特别是以其本人亲办案例或其本人的专业观点去说服承办人本人,效果尤佳。)
等待新规之辩(当了解新法律、新司法解释、量刑新标准、新行政法规、新政策即将出台并十分有利的情况之下,向办案单位提出等待新规出台再作实质处理,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节省司法资源的意见,以求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处理。如受贿标准出台、掩隐新司法解释出台等。)
刑民一体处理之辩(对刑民交叉案件,可以考虑一揽子处理的方案,将民事纠纷妥善处理,从而达到刑事案件的最轻处理。如非法集资案件,对投资人的债权进行梳理,根据当事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合理的处置,避免矛盾激化。如当事人众多,可以派代表协商。除了现金,可以用房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偿债;还可以用分期付款,以债转股,他人信用担保等方式,达成和解方案,取得谅解书,使当事人得到最轻处理。)
揽责之辩(对有共同利益的共同被告人,可以考虑一方揽责定主犯,而另一方定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方案。如某企业,夫妻俩都是股东,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两人都是主犯,都要判十年以上。其中丈夫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称自己负责经营,虚开发票由自己决定,其妻子仅仅是具体承担虚开工作,后其被认定为主犯,其妻子被认定为从犯,减轻至三年并适用缓刑。因为我国刑法,主犯不从重,从轻减轻,故共同利益人由一方揽责定主犯,另一方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导向。)
抽象认识与具体明知之辩(当事人对行为危害的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应当区分是具体明知还是抽象认识,而不是只要有认知就认定为犯罪的主观明知。如每个人上街都能够认识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有个人上街果然被车撞死,不能说这个人明知上街会被车撞死而认定他是自杀,大家都会一致认为是个交通事故案件,这就叫抽象认识。如果一个人上街,看到车子开过来,迎面撞上去,那就是自杀了。他对车的这个危险,就是具体明知。再如一起销售咖啡因片的案件,当事人称咖啡因片是公开销售的,咖啡因一般作为食品原料,在咖啡等食品中都有一定含量,同时其对咖啡因可以跟另外一种化学物苯甲酸钠合成安钠咖毒品,也是有认识的。但是这种认识,是一种抽象认识,不是具体明知。其如果明知购买者系用于制作毒品,或销售情况十分反常,则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可以认定其有贩毒故意。否则,就是一种抽象认识,不是犯罪故意。)
单位行为之辩(单位犯罪一般较之自然人犯罪,量刑更轻。如某一犯罪没有单位犯罪,辩单位行为亦可实质上达到对自然人从轻处罚的目的。如村委会诈骗国家补贴,辩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村干部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处理;如辩单位不是诈骗,而是合同诈骗,则可将十年的量刑金额标准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如辩系单位犯罪,在单位自首的情况下,全案人员虽未主动到案但如实供述的均可认定自首。)
最高院请示之辩(如果案件的法定刑高于犯罪行为的行为实质危害性,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律师则应向承办法院提出向最高院请示的申请。如许霆盗窃取款机现金案。再如,如果不按照最高院的入库案例判决,应依法召开审委会,并逐级向最高院请示。)
增强辩护力量之辩(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依“当地律师+外地律师”、“生活律师+专业律师”、“出庭律师+调查律师”、“专职律师+教授律师”、“普通律师+大咖律师”等组合模式配足配齐辩护律师团队,增强辩护力量。)
重罪之辩(当轻罪辩护可能导致定两个罪,数罪并罚可以超过一个重罪的情况之下,可以选择重罪轻罚之辩。如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当事人起辅助作用,检察院同意定从犯,在五年以下建议法院量刑。如作组织、领导传销无罪辩,则可认定为帮信罪和掩隐罪两个轻罪。此两个轻罪的量刑一个三年至七年,一个是三年以下,合并执行也可以到六至八年。因此,如作轻罪辩,可能导致刑期更重。当事人最终选择重罪轻罚辩,取得了五年以下量刑的轻判结果。)
死磕之辩(如果一个案件正常的辩护无法奏效,当地办案机关无法无天,只能建议当事人聘请知名死磕律师,来个鱼死网破,用崩溃式疗法来治疗此司法顽疾。)
专家论证之辩(对法律争议大的案件,特别是办案单位认为法律争议大的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聘请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供办案单位参考。但注意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未公开材料的案件的论证,要保护好案卷材料中的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大学刑诉法在读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特聘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西部讲师团讲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普陀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普陀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曾在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历任起诉科副科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曾获浙江省优秀公诉人比赛团体冠军,个人立二等功。2001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历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律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曾获浙江省司法厅“十岗百优”十佳优秀律师、浙江省第二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研究类一等奖、中共上海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一等奖等。
2009年10月,创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2019年11月,创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发展刑事业务,二十年来,先后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积极开展法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研究,编著出版《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等14部专业书籍。刑法理论造诣较深,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辩研究成果颇丰。
靖霖刑事律师,只从事刑事业务(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非诉),在上海、杭州、北京、贵阳、济南、武汉、天津、福州、苏州、沈阳、太原、鄂尔多斯、广州、三亚、南京设有办公室,共有专业刑事律师近300人,已出版专业书籍十余本,有大量刑案及项目积累,办案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奉行“专业、优质、兢业”服务理念,攻刑以专,相靖予霖。
专业 |优质 | 兢业
上海: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2幢2001&07单元
021-32206717
杭州: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760号亚科中心B座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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