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商法李建伟、发布时间:2026年4月24日 11:05
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该合伙协议约定其中一方向合伙业务提供资金和财务,但不参与经营,还想着旱涝保收,这能不能定性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这个问题提出的非常有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或者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借贷、名为借贷实为合作建房,亦或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再或名为合伙实为投资入股、名为投资入股实为合伙,就“名为实为”这件事情特别复杂。在公司法中也存在这种不良现象,有些人总想着在公司运营前景向上的时候是合伙人,即股东,在公司运营前景向下的时候就是债权人。如何来具体认定当事人的身份呢?
实际上,具体认定当事人身份涉及到合伙企业的本质。最完美的合伙企业应当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四个共同”风雨同舟,风雨与共。在理想状态下,如果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四个共同”的特征,当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就毫无争议了。但现实生活中很少可以做到这么完美。那又该如何具体认定呢?
从实践而言,完美的合伙状态并不需要完全具备“四个共同”,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三点。共同经营并不是必要条件,而是可选条件。因为无论是GP还是LP,都存在一些合伙人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因此,判断是否为合伙企业的关键就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即所谓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果存在有福独享、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可能就会影响合伙关系的认定。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专题】
合伙纠纷解决的前沿法律实务
Historical articles
民事合伙亏损,清算请求被驳回如何维权?|第一公司法务
没签书面协议,如何认定合作关系?| 第一公司法务
如何理解“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第一公司法务
李建伟:“一人公司”十问十答(下) | 第一公司法务
李建伟:“一人公司”十问十答(上)| 第一公司法务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