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最高判例释疑、发布时间:2026年4月24日 07:30
很多人认为,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约定多少算多少。
也有人认为,新规实施后,所有利息都能按低标准算,殊不知,这种认知可能让自己白白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这两种不同的想法,都极有可能致使你少拿到几十万的金额,又或者是白白偿还上百万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00号民事判决书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指引,该纠纷标的额超过了2700万元。盛某武、贺某志身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张某文因为利息计算方式的问题而打到最高院。
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都是按照统一标准15.4%计算全部利息的,双方对此判决皆不认可,故而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进行提审后,推翻了原来判决,明确了一项核心规则:利息需分段来计算,2020年8月19日属分水岭。在此之前按照旧规定,在此之后按照新规定,差一天都不可以。
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以前,法院执行的是“两线三区”规则,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全额保护,24%到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不强制保护但也不反对,超过36%的部分直接无效。
此案件中,双方所约定的“基准利率四倍”,恰好卡在了24%这个上限处,属于合法且有效的约定。最高法着重强调,只要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哪怕其起诉时间是在新规定之后,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仍然按照旧规定予以保护。
在2020年11月,盛某武、贺某勇提起诉讼,当年LPR呈现数值是3.85%,四倍数值即15.4%。
一审法院直接适用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民间借贷新规,一审判决:核算截至2015年3月15日,利息共计1804152.78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盛某武、贺某志不服,主张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应该按旧规24%的上限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判决原文: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盛某武、贺某志借款人民币1060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64648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从一二审的100多万,到最高院的核算数额1千多万,这就是“分段计息”的力量,也是最高法要明确这个规则的核心原因。
最高法的裁判逻辑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法律仅能够对施行之后所产生的行为施加约束力,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新规,不可回溯对已发生的利息债务进行调整的,如果完全按照15.4%来进行计算,那就等同于运用新法律去管理过去的事情。
一、二审判决在本案中被最高法撤销,原因是违反相关原则,将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也按照15.4%进行计算,属于“一刀切”。
出借人依据当时的法律环境对利率作出约定,此乃合法预期,法律理应给予尊重与保护。
除正常借款利息外,本案还涉及逾期利息主张,最高法明确,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所有名目资金成本合并计算后,都须受利率上限约束,2020年8月19日前不能超24%,之后不能超15.4%。
不能通过拆分名目的方式来让当事人规避利率管制,比如一部分称之为利息,另一部分称之为服务费或者违约金。法院会将这些全部加起来算总账,超出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这一点上都得清楚。
读完这篇文章后,你看看你的借条或者欠条,利息都算对了没,有没有多算或者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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