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职业放贷人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刘彬律师 1,968阅读8分54秒

甬中法(商)〔2018〕83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职业放贷人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处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集资等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宁波法院审判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以牟利为目的从事经常性放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连续三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2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0件以上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者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5件以上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案件数达到前述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一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3.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交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4.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一)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将其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二)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应于每一季度末统计职业放贷人名单向市中院报送,由市中院统一在宁波市法院内网予以公布。

(三)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量少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名录上撤除。

三、建立职业放贷人分级预警制度

(一)对职业放贷人名录内的职业放贷人实行分级预警,预警程度由低到高分为黄、橙、红三个等级。

(二)黄色预警等级为同一年度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但未满15件或者近三年累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20件以上但未满30件,以及其他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业放贷人的基础标准的;

(三)橙色预警等级为同一年度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5件以上但未满30件或近三年累计起诉30件以上但未满40件的;

(四)红色预警等级为同一年度在两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0件以上或近三年累计起诉40件以上。

(五)各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当在立案环节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的审查,对本院受理的原告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案件,负责预警等级确定。市中院立案部门每一季度根据各基层法院报送的职业放贷人名单,综合确定全市范围内职业放贷人的预警等级。

四、合理分配预警案件举证责任

对于职业放贷人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对证据严格把关,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对经双方充分举证,案件基本事实仍然无法查明清楚的,举证责任分配按照以下标准:

(一)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册人员,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的:

1.借款人抗辩借款人身份不实的,如借据上非借款人签名,应当首先查明款项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在出借人无法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或无法说明款项来源的情况下,由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借款人抗辩出借人身份不实的,如出借人栏空白或有添加痕迹的,由出借人对此作出合理说明,如出借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且存在款项并非出借人交付的情形,则由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册人员,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借款或还款金额提出异议的:

1.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不实(出借人已经预扣借款利息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出借人仅称现金交付时,由出借人承担交付借款金额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抗辩已经归还借款,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单笔借款,对于借款归还的事实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借款人提交的凭证系支付他人的证据时,可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3.借款人抗辩已经归还借款,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已经提供付款凭证的,而出借人主张偿还的系另外借款或其他债务的,由出借人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

4.借款人抗辩已支付利息明显超过约定利息的,并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给第三人的付款凭证等初步证据的,由出借人对未超过约定利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由市政法委牵头,建立与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银监局、市仲裁委等相关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预警判研,完善防范对策。逐步落实日常联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通报机制。法院定期向协同单位通报职业放贷人名录及所涉人员基本信息。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参与职业放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职业放贷或为职业放贷人非法利益合法化提供帮助的,应分别提请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及市司法局重点关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二)建立与银监部门的风险防范联动机制。银监部门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风险管控,防止非法转贷。对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嫌疑的,及时将相关人员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监部门,由银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对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且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税问题。

(四)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分级预警案件移送机制。对属于红色预警等级的民间借贷案件,若被告抗辩存在“套路贷”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将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属于黄色、橙色级别的民间借贷案件,若被告抗辩存在“套路贷”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且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的,也应将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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