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适度分权陪审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刘彬律师 1,077阅读6分56秒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适度分权陪审机制的若干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审判中参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适度分权陪审机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扬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度分权陪审是指扩大合议庭规模,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建立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起主导作用,法官对法律适用起主导作用的合议庭新模式。

第三条  适度分权陪审主要适用于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明确、社会关注度高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的环境侵权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

(四)涉及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需要作社会效果评估的案件;

(五)在本地区、本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法院认为需要适用适度分权陪审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适用适度分权陪审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多于审判员人数。

第五条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案件需要适用适度分权陪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庭长审核决定;当事人申请适用适度分权陪审的,应充分重视并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  基层法院决定适用适度分权陪审,应在开庭十日前从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市中院决定适用适度分权陪审,应在开庭十日前从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特殊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知识背景、专业特长等,将人民陪审员进行适当分类,在分类基础上进行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包含备选名单,备选名单不少于正式名单的一半。

对于当事人对抗性强,矛盾尖锐的案件,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名单时可邀请当事人到场,参与监督。

随机抽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可以邀请监察室列席监督。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名单确定后,案件承办书记员应在开庭7日前将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交由人民陪审员,通知其参加庭前会议;并在开庭3日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开庭5日前由审判长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向人民陪审员告知适度分权陪审制的规则及合议规则、合议庭纪律;

(二)向人民陪审员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告知回避规则,并询问人民陪审员有无应自行回避的事由;

(三)告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履职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应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确保司法廉洁,在履职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告知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应注意司法礼仪,在庭审及其他场合接待或接触当事人过程中,语言文明,态度平和,维护中立形象;

(五)简略告知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基本程序,含一审、二审、执行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着重告知参审案件可能涉及的程序,如先予执行、诉讼保全、评估、鉴定、调解等;

(六)向人民陪审员告知民商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使用通俗语言、案例等解释其内涵;

(七)将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作区分,并介绍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确定案件的争议事实;

(八)合议庭共同草拟法庭调查中对争议事实部分的调查提纲,并由审判长就庭审过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调查内容作初步分工;

(九)介绍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就相关法律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第九条  庭审中,当人民陪审员的询问带有倾向性、诱导性时,审判长应及时提醒人民陪审员,并有效驾驭庭审。

第十条  合议一般应在庭审结束的当日进行;如人民陪审员认为尚无法发表意见,当日可暂不合议,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议。

第十一条  合议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以下顺序评议:

(一)审判长介绍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及双方理由、证据;

(二)审判长先行对证据资格发表意见,排除非法证据,但不得就证据证明力大小发表意见,随后由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发言;

(三)全部人民陪审员发言后,再由审判员、审判长发言;

(四)如合议庭凭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审判长就举证责任的分配发表意见后,人民陪审员再发言;

(五)审判员、审判长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人民陪审员发言;

(六)审判员、审判长提出裁判意见,人民陪审员发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当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委会。

第十三条  庭前会议、庭审、合议,可全程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本意见未尽事项,适用本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本意见如存在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相冲突内容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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