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 | 关于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刘彬律师 1,119阅读7分5秒

 一、对于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如何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实践中如何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我们认为,首先,公民经常居住地必须是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曾经居住过一年以上,但在起诉时已离开该地方,则该地方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其次,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比如有暂住证、居住证、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租缴费收据、水电费等各种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可以充分证明公民在起诉时其主要工作地、生活地在该地,且已有一年以上,即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第三,如果出现相反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公民连续居住在唯一的地方,则不宜认定经常居住地,而应以公民的户籍地为住所地。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一旦认定了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则裁定书中应以经常居住地为该公民的住址。

 

  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网购案件中,注册用户时的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因网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存在当事人在注册成为网络公司用户时,都会被要求点击同意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中一般都会有协议管辖约定,如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这类管辖约定属格式条款。对于管辖约定的格式条款,一般不认为存在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可以认定约定有效。对于网购中的管辖约定,也按一般的管辖约定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处理。

 

  四、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与其业主的住址不同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在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确定应以业主个人住所地为准。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符合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条件,则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案件管辖。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合同一方(如甲方),而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一般按业主住所地确定管辖。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具体名称,而该法院为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法院,则可认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定协议管辖有效。

 

  五、关于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出现例如“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等一些不规范的约定,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约定的条款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在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从条款内容确实无法判断只有一种确定的理解,例如只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无法认定是约定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也可能包含仲裁的可能性,故属于约定不明;如果除了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条款中还有诉讼费、诉讼、起诉等字样,足以判断是诉讼管辖约定的,则约定有效。

 

  六、案件有多个被告,仅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有多个被告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应当视为接受本院管辖,可不将其他被告列为管辖异议裁定书的当事人。

不管法院有无将其他被告列为管辖异议裁定书的当事人,法院均只需向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和裁定书。但审查后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所有被告。

 

  七、涉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一致的,仍是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而非根据两个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单独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担保合同有管辖约定的,按照担保合同协议管辖确定。

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直接签字盖章的,如果主合同协议管辖中明确约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不适用协议管辖约定。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