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宁波市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细则

刘彬律师 1,072阅读17分43秒

为切实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的司法环境,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促进地区金融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我市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工作目标制定本细则。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等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努力挽回经济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3.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按照市委政法委等五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请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债权。

二、提高金融审判效率,保障金融债权高效清收

5.开辟金融债权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对于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除因涉及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确有依法帮助必要的,一般应尽快受理、优先立案并简化立案、送达等环节,畅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通道;对债务人有明显逃避债务故意导致送达不能的金融债权案件,若银行与债务人在合同中已经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的,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

6.适当简化诉讼程序,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针对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可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提高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应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除涉及确有帮助必要的企业以及需公告送达外,金融纠纷一审案件原则上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一个半月内审结。

7.高效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一步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指导意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充分发挥实现担保物权的作用,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为实现担保债权提供高效便捷的新路径。

8.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加强审执联动。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快出裁定、快速移送、快速保全;对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不要求银行在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对部分保全措施由执行部门执行的法院,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加强保全执行中的审执联动,综合分析保全申请人的保全内容合理性、胜诉可能性以及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作出恰当的保全措施。

9.探索多元化破产审判机制。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依法审查,及时作出裁定;对正在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要加快审理进程,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降低破产案件司法成本,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在破产重整中,对不属企业重整必需的抵押物,支持银行适时行使抵押权;对符合破产宣告或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便于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10.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功能。对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和解,通过债务展期、分期还款、以贷还贷和提供新的担保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债务清偿方式。

三、灵活运用执行方式,提高金融债权执行受偿率

11.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全市法院应充分发挥协助执行查控系统功效,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妥善运用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执行方式,努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

12.依法惩处阻挠执行行为。对于通过虚构不动产租赁关系、强占抵押物等手段阻挠金融债权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和信息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有偿举报等反规避执行措施,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13.推进被查封财产的处置。加快金融债权案件财产处置速度,压缩查控、评估、拍卖、执行款发放等各个流程环节用时;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抵押财产被查封的,尽快与查封机关及时沟通,对不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尽快解封并按民事执行程序处理,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抵押优先权。

14.适当扩大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适用。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无法在短期内拍卖、变卖的金融债权案件,可依据执行申请人的要求,及时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为金融机构核销呆账提供便利。

四、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15.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全市法院要根据市中院《关于开展民间借贷涉案问题司法妥处专项服务的意见》的精神,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保障民间资金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

16.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全市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17.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全市法院要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调处各类保险纠纷,完善我市现有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8. 依法制裁违法违规金融中介行为。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五、依法保障金融知识产权,积极推进金融自主创新

19.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全市法院要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浮动抵押、保理、委托理财、信用证议付、独立保函等引发的新型案件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20.加强金融专利权司法保护,提高金融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全市法院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金融业务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针对我国目前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一般不给予专利保护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关注包含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侵权纠纷,加强对我市企业金融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注重涉及金融专利技术和金融标准结合的知识产权纠纷,力争从司法保护角度提升我市企业在金融业标准形成过程中的话语权。

21.依法加强涉金融商标权保护,促进金融业自主品牌的形成。严厉制裁假冒、恶意模仿他人金融业商标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和引导金融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自主金融品牌的形成和金融品牌经济的发展;妥善认定涉金融商标纠纷的商标侵权抗辩理由,维护正当金融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

22.加强涉金融著作权保护,降低金融产品推广宣传中的法律风险。妥善处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金融产品宣传中涉及的作品传播之间的关系,采用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等方式促进作品利用和著作权保护的相互结合和双赢效果的实现;妥善适用著作权法有关概括性规定,针对金融业务开展及金融产品宣传网络化的新特点,及时关注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并提出司法预警;妥善处理金融软件招标中可能涉及的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关系,既最大限度保护作者权益和鼓励创作积极性,又依法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3.妥善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平衡金融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从业者自主创业之间良性关系。积极引导金融企业正确处理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商业秘密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技术及经营秘密;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从而稳妥处理好人才保护和合理流动的关系。

六、优化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金融审判水平

24.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全市法院要关注金融纠纷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完善“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25.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回应金融案件审判需求。全市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规范、指引、示范作用,通过多种信息披露形式展示典型案例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金融市场主体预防类似纠纷。

26.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在江东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实行集中管辖、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制度,并适时向其他金融案件集中区域推广;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努力打造金融专家法官队伍,并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27.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对涉及金融机构的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案件,可能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特殊类型民商事金融案件,相关法院应加强信息沟通,在市中院的统一指导下探索集中受理、集中保全、集中协调、集中审理、集中判决、协调执行,以防范金融风险扩散,依法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8. 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和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全市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审判执行中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重点案件实行专项督办,确保处置金融债权工作顺利进行;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29.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全市法院要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工作,及时通过采取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各类金融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金融市场风尚,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