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的通知

刘彬律师 2,089阅读5分32秒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四辑)》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如《解答》中所涉及的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8日

 
一、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如何确定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答: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的计算,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已公布,那么可适用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二、当事人在租赁房屋和住所地之间经常往返,租赁房屋所在地是否可视为经常居住地?
答:经常居住地是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在租赁房屋与住所地之间经常往返,需要考虑当事人往返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通常人的理解,判断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形。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应当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数额?
答:被扶养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适当调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答: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扶养人收入的损入,与扶养人的身份相关联,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五、在多人参与的体育活动中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体育活动有一定的活动规则、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场合、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具体因素。如果被告有违背活动规则的行为,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原告受伤,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按照活动规则进行,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适当予以补偿,以合理分担损失。
 
六、接受劳务一方为单位的,提供劳务者因在工作中受伤请求单位赔偿,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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