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案 | “暗刷流量”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刘彬律师 1,0661阅读3分57秒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 (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9.05.23

 

常某韬许某、第三人马某刚网络服务合同案

——“暗刷流量”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一 裁判要旨

(一) 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二 法院裁判

(一)争议焦点

  1.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2. 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裁判理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被告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功能,同时,考虑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有鉴于此,本院特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三)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常某韬的诉讼请求。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本案从产业层面上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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