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刘彬律师 3,563阅读11分48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3.12.26
生效日期 2013.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民二〔2013〕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13)1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含金融审判业务庭):
现将《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2013年12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在商事审判中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贯彻实施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调研,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第一条   (原则要求)要切实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规则的指引,妥当行使诉讼指挥权,引导当事人(包括委托代理人)诚实举证、辩论,推进诉讼进程;依法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引导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参加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依法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和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条   (协同律师推进诉讼诚信)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协同推进诉讼诚信。可以通过律师向当事人解释法院推进诚信诉讼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裁判文书援引诚信原则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指引、评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和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有明确规定的,应在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援引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能仅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为规范依据。
第四条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释明)法官在开庭审理和其他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释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要求,以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后果,平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涉及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法官应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内容。
第五条   (对轻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法官有合理的事实根据认为当事人存在有违诚信要求的诉讼行为,但尚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应以进行释明等适当形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自行矫正诉讼行为,必要时可进行批评教育。
前款所称有违诚信要求的诉讼行为包括:
(1)拖延举证的;
(2)以举证的形式提供大量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书面材料的;
(3)不合理地请求延期举证、延期开庭、中止诉讼的;
(4)不合理地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鉴定的;
(5)提起其他诉讼和仲裁以阻挠或不当影响案件审理的;
(6)法庭辩论中过度发表与案情无关的意见的;
(7)提出明显没有依据的过高的赔偿或违约责任等民事请求的;
(8)对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分别提出诉讼请求的;
(9)频繁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的;
(10)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11)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的;
(12)对证人进行不当误导以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的;
(13)以隐瞒真实地址、擅自变更住所等方式,给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制造送达障碍的;
(14)其他有违诚信要求的诉讼行为。
法官依法妥当行使诉讼指挥权,合理评估当事人有违诚信要求的诉讼行为对证据失权、诉讼行为的效力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影响。
第六条   (严格适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则)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机制,合力治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公开谴责)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其他严重违反诚信诉讼要求的行为,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进行当庭谴责。
对前款所称严重违反诚信诉讼行为,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谴责。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在裁判文书网络发布系统中公开,也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有关单位定向寄送。
第八条   (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制的恶意诉讼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第九条   (落实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在调解中,坚持贯彻合法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发挥判决的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坚决避免以拖压调、以判压调。
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等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对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条件成就并请求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尊重诉讼契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否定诉讼契约或翻悔商事活动中的承诺的,依法不予支持。
涉及委托鉴定事项,当事人事先约定以鉴定结果作为实体处理依据,并据此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可以依法予以认可。
当事人自愿达成进行测谎试验的诉讼契约,人民法院可予准许。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最大限度追求客观真实)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实,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庭审,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通过当事人举证并斟酌言辞辩论情况,并辅之以必要的职权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为印证对案件事实的合理心证,必要时可以对案件事实相关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与判断事实相关的当事人的口碑、工作表现和商业诚信记录等。
第十二条   (征信记录的运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官可以依法查询当事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当事人被列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发布的被执行人名单的,应适当评估该情节对审查该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辩论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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