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 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仍订立合同,后续承租人能以此解除合同吗?

刘彬律师 1,213阅读1分17秒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通常来讲,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下,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人自担风险,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瑕疵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者解除租赁关系。但是,在租赁物存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情况下,风险自担原则不能限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强调了解除权的任意性。即使在订立租赁合同当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存在危及安全健康的情形,承租人仍有权利在租赁合同期间的任意时间点解除租赁合同。规定的出发点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格权,人格权利益高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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