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的答复

刘彬律师 1,274阅读7分40秒

人社建字〔2020〕210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仍然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研究。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应将基层民警在抗击疫情一线认真履行职责时突发疾病,经抢救瘫痪在床、丧失主观意识和劳动能力,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和水平,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职工,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抚恤优待制度。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公安民警,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特殊补助、抚恤优待等待遇。如2013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财行〔2013〕532号)规定,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解决办法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解决,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其余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单位予以负担。关于日常就医费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医疗保障政策,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此外,为切实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管理办法》,整合了“人民警察因公伤亡特殊补助金”政策,并适当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人员的补助标准。此外,原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继续执行。

您在建议中提出“针对特殊岗位公务人员设立专项救治基金提供救助”,目前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政策已经得到较好落实,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不宜再单独针对公安民警等特殊岗位公务人员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

人社建字〔2020〕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修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在我国关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各方观点亦不尽相同,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认真考虑您的建议,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条款的建议,体现了您对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平等保护意识。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对一线医护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的保护,国务院出台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意见》(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这些文件的出台,有效发挥了对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一线抗疫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作用。对职工在抢救企业资产中造成伤亡的保障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并未区分企业类别,职工无论抢救什么类型企业的资产受到伤害,只要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或出台相关政策时,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规定,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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