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 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聊天过程中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成立

刘彬律师 625阅读4分42秒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

(2022)浙0225民初144号

    原告:杨某娜。

被告:叶某吉。

原告杨某娜与被告叶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5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通过抖音相识后成为朋友。被告因资金转账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两个月时间内陆续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415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时间和利率。2021年12月,被告不回原告信息、不接原告电话,原告通过他人向被告电话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叶某吉答辩称:原告共给付被告31500元,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8000元、2000元、10000元、11500元,并非原告主张的41500元,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原告自愿给予被告使用,并非借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金额。原告主张除被告认可的31500元以外,还有一笔通过现金交付的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账户对账单及微信支付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41500元的事实,故本院仅对被告自认的31500元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即诉争款项的性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原系恋人,但双方恋爱期限较短、仅原告单方给付款项,且被告曾在聊天过程中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交付给被告的31500元为借款。被告辩称诉争款项系赠予,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被告辩称其为原告代付赔偿款16000元的抗辩意见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31500元。关于原告要求借款人自起诉之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娜3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杨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元,减半收取418.75元,由原告杨某娜负担101元,被告叶某吉负担31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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