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认定

刘彬律师 259阅读7分23秒

 原告湖南快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洪某盛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被告宁波合某公司代理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全面了解与调查,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慎考虑并予以采纳:

  • 被告合某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合某公司有共同侵权的行为。
  1. 被告合某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原告所述侵权视频的发布者,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被告合某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
  2. 据被告合某公司了解,地某视频app系完成不久的观看视频软件,尚未在如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商店等上架,目前系在前期的app推广阶段,在通过各开放的app下载论坛,或打包好app后将相应的地址挂载在某些可以点击或者下载的地方供用户下载以达到推广的作用。
  3. 被告合某公司系百度推广的代理商,仅作为地某视频的推广中的其中一项推广,在按照百度推广的规则,审查对方拥有“地某视频”软件著作权后,就可提供相应的推广服务,该百度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
  4. 被告合某公司仅提供了qiXXXnb.cn的域名地址,将该域名地址解析至设置了可下载地某视频的页面上,用户通过该解析后的地址,可以看到“立即下载”选项,点击后,会显示“开发者:北京洪某盛欣科技有限公司 隐私政策 开发权限”的下标显示。点击“隐私政策”和“开发权限”后,会相应的在内文中对“立即下载”的这具体内容进行权限、运营主体的说明。
  5. 用户在点击“立即下载”并进行安装之后,才能使用地某视频观看视频,该观看视频的功能与被告合某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再有关联。
  6. 被告合某公司经客户要求,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解析,2021年8月21日也应要求删除域名的解析,已经断开了链接服务,至本案起诉止,未再有提供地某视频下载的链接服务。且提供了网络服务时间很短,在起诉前已经停止了网络服务的提供。
  • 被告合某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提供了地某视频下载跳转,即提供了地某视频的下载机会,并非本案原告所诉的侵权视频上传或运营,及时地某视频存在案涉视频侵权的行为,被告合某公司也并未为案涉的视频侵权提供任何的帮助。
  1. 原告提供的证据第21页显示了经被告合某公司提供网址解析至地某视频链接的下载过程,其中第3张截图显示需要下载链接时,会出现“开发者:北京洪某盛欣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限,开发权限”的提示,即查看该广告的人员可下载,也可不下载,如果下载的话,按照隐私权限和开发权限,是对地某视频软件的信息做了全面的说明。
  2.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的21页中的搜索链接名称为“地某视频,全网电影-电视剧同步更新-终身免费”,而原告诉请的是综艺节目,并非标题中提及的电影或电视剧,从该标题上来讲,也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3. 依据原告提供证据中的被告合某公司转链接的全部页面,即原告证据第21页中第2-6张截图中,没有综艺节目,更没有原告所诉的案涉综艺。
  4. 被告合某公司所提供的网址本身不具有储存原告所诉案涉视频的功能。
  • 原告所诉的案涉视频,储存于地某视频之中,被告合某公司对地某视频的内容并不进行管理、搜索、推广等任何操作。
  1. 被告合某公司所提供的网址中,并不直接显示原告所诉的案涉视频,也不跳转至原告所诉的案涉视频。
  2. 原告所诉的案涉视频的观察,需要下载地某视频,并在地某视频中搜索后才能观看,该视频被检索、观看等一系列的行为都发生在地某视频app之中,被告合某完全没有参与。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合某公司在原告未通知的情况下就已经删除了相应的提供下载“地某视频”的链接。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所述的作品,第独立存在与地某视频之中,并不存在被告合某公司的网页或服务器上。
  • 对原告提供权属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1. 原告在证据第1页中提供的权属证明显示与诉请中的《乘某破浪的姐姐》第20200904期的同一性不能证实。
  2. 原告补充提交的权属证明中,虽有视频,但只在视频中有跳着看过相应的序号,并未点开完全播放,无完整《乘某破浪的姐姐》第20XXX904期的播放,不能证实相关的举证能够证实存在诉请的视频,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视频是已经在地某视频中可以播放。
  3. 原告所提交的权属证明的视频,一开始就是播放,不能证实该视频来源于案涉的地某视频app之中,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 原告公证的材料,不足以证实案涉视频有对不特定的对象播放的记录或者可能性,由此给原告有造成了损失。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的地某视频存在侵权案

涉《乘某破浪的姐姐》第20XXX04期的事实。即使地某视频有存在侵权的情况,被告合某公司也仅通过链接解析的方式,将地某视频的app下载链接推广至百度搜索中,并未参与地某视频的运营,地某视频app在下载完毕后,是独立正常使用的,与被告合某公司不再有关联。原告主张被告合某公司与被告洪某盛欣存在共同侵权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合某公司的起诉。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宁波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彬律师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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