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刘彬律师 296阅读0分2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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