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方(通常指项目的业主单位、投资方或开发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主体责任,贯穿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其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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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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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人民防空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标准规范(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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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结建人防工程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义务(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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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报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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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报建: 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主动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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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防护等级、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等要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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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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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格设计单位: 选择具备相应等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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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设计质量: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人防战术技术要求、设计规范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方案、初设、施工图)符合防护、防化、密闭、抗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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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 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法合规、技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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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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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格施工单位: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等级人防工程施工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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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格材料设备: 确保采购的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滤毒设备等)及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国家人防标准和质量要求,具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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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图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如需变更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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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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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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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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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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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如底板、墙体、顶板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防护密闭门框安装、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等)进行重点监控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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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同步建设: 人防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即“三同步”),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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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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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预验收: 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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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验收: 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主动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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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验收: 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设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配合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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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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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类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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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阶段(工程移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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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责任: 在工程竣工后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管理人防部门之前,建设方负有临时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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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移交(如适用): 对于依法应移交给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对于结建防空地下室等由建设方保留产权的,在后续出售、出租或使用时,应明确告知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主体(通常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但建设方在初始移交时应确保工程完好并符合维护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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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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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 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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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完整技术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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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结构,不得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不得进行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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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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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人防工程建设方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核心责任在于确保人防工程依法依规建设、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质量合格、功能完善,从而在战时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环节的疏忽或违规行为,建设方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整改、罚款、无法通过验收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甚至承担战时造成损失的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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