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我们认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确定管辖,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上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9日)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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